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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代犯罪与控制战略研究(2)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中国的犯罪统计,主要根据刑法关于罪名的规定,分为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来进行统计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司法部门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的划分,可分为公安部门的“刑事立案”统计,检察机关的批捕犯罪嫌疑人、自侦案件及提起公诉案件的统计,法院一审和二审关于刑事案件收案及结案的统计,以及监狱关于收押犯人的统计等。本文主要根据公安部门关于刑事立案的统计来分析犯罪状况及其变化趋势和特点。

  中国关于犯罪统计的资料,在80年代中期以前是不向社会公开的。1987年以后,中国才逐年公布犯罪统计资料,并将以往的犯罪统计资料补充公布。公安部门关于刑事立案的统计,既然是根据刑法关于罪名的规定和犯罪的实际状况予以分类统计的,故由于犯罪的发展变化和刑法的补充规定的不断颁布,而不断修订和补充刑事立案统计的项目。例如,1987年,全国刑事立案的类别有:凶杀、伤害、抢劫、强奸、盗窃(其中包括严重盗窃)、诈骗、伪造货币票证等七大项;1991年的统计则增加“拐卖人口”、“走私”、“制贩毒品”、“其他”4项;1995年又修订为“杀人”、“伤害”、“抢劫”、“强奸”、“拐卖人口”、“盗窃”(其中包括①严重盗窃,②盗窃自行车)、“诈骗”、“走私”、“伪造贩运假货币”、“其他”等10项。和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相比,中国的犯罪统计资料还是粗线条的;迄今为止中国尚未出版汇集详细统计资料的《犯罪白皮书》或国家《统一犯罪报告》。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非正常原因,犯罪统计中还存在某种人为的暗数。尽管如此,中国公安部门关于刑事立案的统计资料,仍是我们研究和分析中国犯罪状况及其变化和特点的主要官方依据。此外,令人高兴的是,中国从80年代以来,学术界和刑事司法部门加强了对犯罪问题的研究,有的研究项目还被列入国家或地方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划,甚至被列为重点研究项目。在这些研究项目中,也从不同层面上汇集了一些犯罪统计资料。这些,均为研究中国当代犯罪问题提供了资料上的依据。

  三 中国当代社会刑事犯罪的状况及其发展变化

  犯罪,既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也是一种多变的社会现象。犯罪现象不是孤立静止的,而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及国内外的社会联系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犯罪总是带有时代特点和历史的烙印。

  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现在已经49年了。在这将近半个世纪的年代里,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国内外的联系与交往均发生了极其巨大的变化,相应地,中国的社会刑事犯罪也发生了十分明显的变化。根据社会历史背景的不同,可将这种变化分为三个大的阶段,即50年代至60年代上半期(1950年至1965年);60年代中期至80年代中期(1966至1987年);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中期(1988年至1996年)。在这三个时期里,中国的社会刑事犯罪曾出现过四次高峰,即50年代初期;60年代初期;70年代末期至80年代初期;80年代末期至90年代上半期和现在。在这四次犯罪高峰中,又以最近的一次持续时间最长,犯罪的严重性质、犯罪的数量及其复杂性,犯罪的危害程度最为突出。本文在叙述中国社会刑事犯罪发展变化的同时,将着重对现在这次犯罪高峰进行探讨。

  (一)中国50年代至60年代上半期社会刑事犯罪状况(1950年—196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1950年和1951年,曾出现过短暂的犯罪高峰。这段时间的社会刑事犯罪,带有明显的新旧社会变换和新旧政权更替的特点。众所周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长期处于内忧外患的状态之中,盗贼、兵痞、土匪、赌棍、娼妓、毒犯、鸦片烟鬼、会道门、黑社会组织,遍布全国,仅上海市在解放前夕每日发生的抢劫案件多达一百三、四十起,天津市有抢匪800多人,惯窃1200多人。新中国成立后,各种破坏活动十分猖獗,刑事犯罪极为严重1950年全国就发生各种刑事案件50多万起,按当时人口计算,刑事发案率达到十万分之九十三。据公安部统计,1950年凶杀案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2%,诈骗案占5.5%,投毒案占0.08%.抢劫案占5.86%,强奸案占0.5%,盗窃案占58.4%.(注:俞雷主编:《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总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9页。)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剿匪、反霸、取缔反动会道门、封闭鸦片烟馆、查封妓院等斗争。据公安部门公布的资料,仅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广州、重庆等12个大城市,在1950年公安机关破获的强盗案件即达2197起,盗窃案件3.1万多起。1950年至1952年,全国登记制贩烟毒的犯罪分子36万余名,依法逮捕了罪行严重的毒犯3.6万名,依法惩办了制贩毒品的罪犯8万多名,对800名大毒枭依法判处了死刑,并教育帮助2000多万吸毒者戒毒。(注:王芳主编:《当代中国的公安工作》,当代中国出版社1992年2月版,第7页。)从1949年开始,全国各大中城市相继封闭妓院计8400多所,严惩了一批罪恶多端的妓院老板,教育和挽救一大批妓女。(注:牟新生等著:《治理卖淫嫖娼对策》,群众出版社1996年4月版,第44页。)仅北京市1949年11月26日即封闭了全市所有妓院224家,到1952年6月5日止,共收容、教育、安置妓女1316人,并依法惩处妓院老板、领家等案件363起,其中判处死刑的21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9人,5年以下在期徒刑的334人。至1951年,全国发生的刑事案件下降到33万多起,1952年为24万多起。建国初期出现的犯罪高峰,迅速消退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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