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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代犯罪与控制战略研究(3)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从1951年至1965年,中国的社会刑事犯罪虽然在不同的年份有升有降,但基本上处于较为平稳的状态。1961年全国刑事案件上升的幅度较大,主要原因是由于国民经济困难,全国许多地方发生了严重饥荒,因而盗窃案件及抢劫案件增加较多,犯罪者的动机在于获得基本的生活来源。随着国民经济状况的好转,此次短暂的犯罪高峰也很快消退下去。(见表一)

  附图{图}

  (注:参见王仲方主编:《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与实践》,群众出版社1989年5月版,第461页。)

  中国在这一时期,不仅刑事发案率较低,而且从1952年后,严重刑事犯罪较少。有的城市一年中发生的凶杀、伤害、抢劫、强奸案件才几起或十几起,多者也只有几十起。在作案成员中,25岁以下的青少年占的比例较少,据公安部提供的资料,1950年至1959年10年间,25岁以下的青少年作案成员占全部刑事作案成员的20%左右;1960年至1965年的6年间,也不过占30%左右,(注:郭翔主编:《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首卷),春秋出版社1988年8月版,第41页。)个别城市最高达到50%,但很快也降了下来。青少年犯罪率平均约十万分之十左右;在一些大中城市略高一些,但也不到十万分之二十。例如,据北京、天津、上海、沈阳、福州、郑州等六城市的调查统计,1965年青少年犯罪人数为2,257人,占同龄青少年1,130万人的十万分之十九点九,(注:郭翔主编:《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首卷),春秋出版社1988年8月版,第41页。)即每10个青少年中还不到20人犯罪。所以在50年代和60年代上半期,青少年犯罪从未成为中国的突出社会问题。在5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国家主要领导人在指导方针上发生和发展了一些“左”的错误,尤其是“大跃进”后出现的严重经济困难,导致犯罪上升的局面,但相对而言,上升的幅度不是太大。那时的人们即便忍饥挨饿,也不轻易去违法犯罪。在这一时期中国的社会道德风尚一直是较好的,社会控制犯罪的机制及其运作是比较强有力的,再加上中国社会又基本上处于封闭状态,人们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学习、工作和生活,消费能力和消费欲望甚低,社会上诱发犯罪的因素较少,所以,中国的社会治安状况总的说来是比较安定的,除50年代初和60年代初刑事案件发生率较高外,刑事犯罪一直未出现严重化的局面。但是,由于领导人对国家和社会的指导方针的严重错误,致使各种社会矛盾不断积累,这不仅严重影响了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而且潜伏下社会刑事犯罪大幅上升的危机。终于,在十年“文化大革命”社会动乱中,酝酿和爆发了青少年犯罪的高峰。

  (二)60年代中期至80年代中期中国社会刑事犯罪状况(1966年—1987年)

  从1966年5月开始的“文化大革命”,持续了10年时间,直到1976年10月才告结束。“文化大革命”是由领导者错误发动、被野心家、阴谋家利用、给国家和民族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因而对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道德、法制等各个方面都造成了严重的大破坏。其恶果之一便是从70年代初开始,青少年犯罪大幅度上升,并且逐渐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当然,在文化大革命初期,社会刑事犯罪曾出现一些奇特的情况。一方面作为传统犯罪类型和占刑事犯罪比例最多的盗窃犯罪并未明显增多,有些地方甚至一度减少,但这只是暂时的;另一方面,全国各地都发生了肆无忌惮地破坏民主和法制行为,诸如,任意抓人、打人、抄家、批斗、非法拘禁、讯问、折磨、侮辱人格、武斗、恐怖、毁坏公私财物等实质上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些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又是在所谓“造反有理,革命无罪”的旗号下进行的,故不可能予以法律上的追究。而且,作为主要刑事司法部门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又遭到严重破坏,甚至被撤销,犯罪统计中断,故对“文化大革命”前期的社会刑事犯罪状况难以作出明晰的判断。到了1972年,全国才恢复了犯罪统计。但由于当时的“文化大革命”仍在持续之中,故这时的犯罪统计残缺不全,而且由于对某些犯罪认定的标准偏差或者甚至颠倒,因此,在犯罪统计中也存在非科学成份。但是,毕竟这时恢复了犯罪统计。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国家面临着“百业待举、百事待兴”的局面,需要通过拨乱反正逐步解决“文化大革命”所造成的破坏,恢复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生活和秩序。但十年的文化大革命所带来的严重灾难,决非一朝一夕所能消除。所以,作业“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后遗症之一的社会刑事犯罪在70年代末仍持续增加,并在80年代初形成犯罪高峰。经过1983年夏季开始的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和落实各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才遏止住犯罪高峰的发展,并使80年代中期的社会刑事犯罪出现几年的较为平稳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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