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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刑事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保障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参与人诸多诉讼权利,实现刑事诉讼法的公正性,要求确保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也就是说,只有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尤其是被告人、被害人的权利得到了保障,才能体现刑事诉讼法的公正性。现谈谈对被告人和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几点看法。

    一、转变执法观念,贯彻“疑罪从无”原则。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一直偏重于惩罚犯罪的价值取向,而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重视不够,很多执法人员的思想方法和思维习惯并没有跟随时代发展的步伐,不能适应社会的变化,重打击、轻保护和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长期盛行。然而,人类社会向文明进步的表现之一是对人权的尊重,不仅是对社会中守法公民之权利的尊重,而且包括对那些违法或者可能违法的人的权利的尊重。从某种意义上讲,对“坏人”权利的尊重比对“好人”权利的尊重更能体现社会文明的进步。因此,我们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要加强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特别是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公正与效率可能发生冲突,绝不能以效率牺牲公正。刑事诉讼中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是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基础。

    二、确保被告人的知悉权。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有回避权、辩护权、最后陈述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权、申诉权等。但是一定要先让被告人知道他拥有这些权利。被告人基本的诉讼权利不能被剥夺,只有确保被告人的知悉权,才能使被告人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让自己的意志得到承认和尊重,使他们感觉到自己是一个独立的诉讼主体,从心理上接受司法机关所作的决定,承认裁判的公正性与合理性,改变过去不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在自诉案件当事人之间充分进行调解。在办案实践中,我们有时会遇到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私了”的事情,特别是故意伤害(轻伤)等侵犯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在很多轻伤案中,被害人已经因为他人的犯罪行为蒙受了肉体损伤之痛苦,还要承担医治伤病等较大额费用的经济损失。虽然从法律上讲,被害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但是实践中,很大部分的被告人家徒四壁,无财产可供执行,结果往往是被告人被定罪判刑,投入监狱服刑,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却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这就使得被害人被迫与被告人之间进行“私了”,以换取经济赔偿;而被告人也会竭尽全力筹借现款以“消灾”。不仅在故意伤害(轻伤)案中存在这些现象,其他自诉案件也有这样的情况发生。通过对大量自诉案件的分析就会发现,许多当事人之间是邻里关系,甚至是亲属、亲戚关系,他们往往因为日常琐事或者微小利益发生纠纷,事后多有畏惧、后悔之意,其主观恶性远小于那些恣意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因此,在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应当从实际出发,在自诉案件当事人之间充分进行调解。只要被告人能够全部退回被害人财物或者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就可以对其从宽处罚。

    四、防止被害人在诉讼中再次受到侵害。被害人是犯罪的受害者,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尤其要重视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让被害人、社会公众真实的感到正义的存在,司法人员应当充分认识保护被害人权利的重要性,不断增强保护被害人权利的法律意识。在我国,被害人陈述是证据的一种,所以,刑事诉讼中需要对被害人进行询问、核实和收集证据。询问被害人次数不宜过多,否则,容易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反感,询问方式、语气要妥当。在一些涉及被害人隐私的案件中,被害人往往不愿意再回忆和提及被害经过,所以对司法人员的询问持消极态度,如果不注意方式、方法的反复询问,次数过多,极易使被害人在诉讼中精神上再次受到伤害。防止被害人在诉讼中再次受到侵害,应由专门的有经验的办案人员进行询问,询问女被害人尽可能由女办案人员询问,采用安抚、疏导、同情帮助的办法对待被害人,注意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和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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