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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领导干部的二重性看职务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二十余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时期,社会上的各类经济犯罪现象也逐渐增多,尤其是手中掌握一定权力的领导干部贪污腐败、权钱交易等职务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建国初期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我党就清醒的认识到为政不廉和腐败现象的严重危害性,在带领全国人民集中力量抓经济建设的同时,没有忽视党风廉政建设。特别是近几年来,中央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力度不断加大,反腐败斗争也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果。但是必须看到,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贿赂、进行权钱交易的现象还没有得到彻底遏制,甚至在某些地方有愈演愈烈之势;职务犯罪案件仍高居不下,且金额越来越大、涉案领导干部的级别越来越高;有些问题边纠边犯,一些老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新的问题又已产生。所有这些,都促使我们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职务犯罪现象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及防范对策进行研究和探讨。本文就上述问题谈点肤浅看法。

  二、理论上的认识

  职务犯罪也即腐败现象的实质是将国家或集体权力转化为个人权力,成为权力的使者追求个人满足的手段。

  所谓权力是指一种以法的形式固定的对社会各方面的管理关系。在我国现阶段,权力的使者一般是指各级领导干部。为什么国家权力或集体权力在个人手中能够转化为个人敛集财富的手段?这是由于领导干部本身具有的二重性所决定的。第一、作为权力使者的领导干部是以一种超社会的身份行使权力,履行职能。这种身份使领导干部通过行使权力,使各种社会活动处于有序状态,保证社会或集体目标得以实现。在普通人眼里,领导干部是权力的化身,是自己的管理者。第二,每一个领导者又是社会中的一员,也生活在现实生活里,他们和其他普通人一样,也有七情六欲,个人的物质利益也需要满足。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领导干部在取得个人利益时,应当以自己的合法权利参加社会利益的分配,而决不应使用国家权力和集体权力谋取个人利益。党和国家的这种要求只能通过两个方面来实现。一是靠领导干部的信念、觉悟和责任;二是靠纪检监察等监督机关发挥职能。前者可以称为内部因素,后者可称为外部条件。内部因素的作用越大,即个人的思想、品德、修养越好,越是能抵御各种非法利益的诱惑。反过来,所以要设立纪检监察等监督机关也恰恰说明每个领导干部并非都能做到秉公办事,清正廉洁。外部条件充分,作用大,可以形成一种社会力量来约束和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当内部因素和外部监督都失去作用时,利用国家权力或集体权力来实现个人私利,即腐败现象的产生就是一种很必然的事了。

  目前,我国各级领导干部的产生形式,一般的讲有两种,即选举制和委任制。在正常的选举制情况下,权力由下而上产生,相对应的是被选中者对选民或选民代表负责;而在委任制情况下,下级的权力来自上级的委任(尽管这种委任也经过一定形式的考核或民意测评),因此,下级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更多的考虑是如何对上级负责,这也是一些所谓的

  “公仆”密切联系领导的客观原因之一。如果说对通过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最好的监督者是选民的话,那么委任制产生的领导干部最有力的监督者就是他的上级。无论通过何种形式产生的领导干部在获得了权力之后,一般会出现三种情况:一是有责任心的领导干部。他们靠信仰、责任、良心和道德,自觉地把权力的行使限制在本岗位和上级的要求范围之内。二是领导干部走上领导岗位之初也具有德才兼备的素质,但在行使权力时,发现权力是可以为自己带来额外好处的工具或手段。因此,在外部监督无力的情况下,责任被忘记了,信仰被践踏了,腐败行为也就随之发生了。三是一些所谓的“领导者”,本来就不具备应有的德才素质,特别是政治素质,而是通过送礼行贿,奉迎拍马取得了权力,通过这种手段获得权力的人决不可能用手中权力来为人民谋利益。他们不但不能担负起与权力相适应的责任,而且会利用手中的权力疯狂地为个人捞取好处,一个这样的“领导者”可以直接腐蚀掉一批干部,而且极有可能成为上述第二种领导干部的“学习榜样”,因此这类“领导者”危害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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