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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2)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3、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

  4、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三、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特点

  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犯罪手段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在全国许多地区,特别是沿海地区的发案率更高。这类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大、涉及面广、情节极为复杂等特点,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呈现组织化、专业化的趋向

  在骗取出口退税各个环节中,需要犯罪分子之间必须密切衔接,仅靠一两个犯罪分子难以完成骗税,因而需要罗织同党,结成有犯罪团伙。团伙成员中有的负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负责提供外汇收汇单证,还有的负责办理报关出口手续。从外汇核销、海关报关、提供虚开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包括伪造外销合同、商品出入库单、出口帐目等环节均有专门人员分工负责,形成了一张跨地区、跨行业的犯罪网络。

  (二)利用虚假外汇循环骗税,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不法分子在骗取出口退税的过程中,通过外贸公司将货物出口到境外的同时,外贸公司自然要收回外汇。但是,仅靠假货的循环是无法收到外汇的。这样,为了应付外贸公司同时掩盖其虚假货物循环的不法事实,使其货物的出口更为便利,骗税团伙就专门通过非法渠道,联系和获取外汇。实施过程中常表现为先从国内各地收集外汇,炒到手后汇入香港、澳门的中资银行,再以外商的名义从中资银行开出外汇本票,支付给内地从事外汇业务的公司,如此一来,内地的外汇经港、澳银行一转,就变成了“创汇”。实际上,虽然外汇额增加了几倍、几十倍,但外汇绝对值并没增多。这不但扰乱了外汇管理秩序,造成了国库的虚假丰盈,还使国家应收的外汇不能正常入帐。

  (三)骗税犯罪与制贩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犯罪活动密不可分

  在骗税案件中,外贸企业申报退税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大部分是一些虚假的商贸企业或生产企业在没有实际资金和货物往来的情况下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商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用于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很多则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所出具的外汇核销单往往是先通过外汇“黑市”购买外汇,再设法运往境外,将外汇作为货款从境外打入境内出口企业账户,从而取得所谓的“外汇收入”并核销的。

  (四)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为犯罪大开方便之门

  处于国家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往往成为犯罪分子千方百计想要攻克的“堡垒”。为使自己的犯罪行为得逞,这些人员不惜重金,拉拢一些公务人员为他们提供方便,甚至直接参与犯罪。

  四、骗取出口退税案的侦查对策

  (一)加强多部门协作,广辟线索来源

  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其间涉及外贸、海关、银行、税务等多个具体承办单位,也正因如此,这些部门具备发现嫌疑线索的条件。加强与这些部门之间的办案协作可以为及时、准确立案,进而迅捷、有效打击此类犯罪活动提供保障。

  在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形势较为严峻的时期,公安机关可与外贸、海关、银行、税务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打击骗税的专项斗争。还可根据需要与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对出口退税的各个操作环节进行突击检查。目前,实战部门多采取在银行、国税局、地税局建立联络室的方式,指派专门联络员来负责与这些部门开展协作,沟通信息,为及时、准确收集涉税犯罪线索开辟了捷径。在整个检查过程中,对所发现的骗税犯罪线索,应及时初查,构成犯罪的,应迅速立案侦查。

  (二)加强敏感区域的阵地控制

  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发案地点相对集中,涉及的大宗货物便于查控,牵扯到的部门单位比较固定,公安机关可通过阵地控制防控此类犯罪。在阵地控制中,应重点查控下列问题:在敏感口岸,敏感产品大量进出口;外汇流入情况异常;境外接收货物的下家存在疑点;交易不符合贸易常规;产品价格与实际价格相差过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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