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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勾结骗逃运费犯罪行为之定性分析(3)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第五,该收费用而不收。例如,到达货物品名、重量不符,应当补费而故意不补;在专用线、专用铁路,实际仍由铁路本务机或调车机进行取送车作业,却签订虚假“机车出租合同”,致使“取送车费少收”;企业自备车回空运输不收回空运费,等等。

    通过查清骗逃运费的行为或手段,可以有三个效果:第一,可以认定是否是行为人职务或职权行为;第二,行为所侵犯的款物性质或权利归属;第三,正确界定内外人员在犯罪中的主次作用。

    内外勾结骗逃运费案件行为人在获取非法物质利益上的客观表现一般为:第一,经预谋即约定按比例分成或分配;第二,未预谋或约定,只是事先、事中或事后收受款物,所收受款物与骗逃之运费没有比例或分配上的关系;第三,未获得物质利益,但却是为私情或其他私利。查清获取物质利益的客观行为表现,对定性也有决定作用,例如,上述第一种方式是贪污或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特征。第二种方式是受贿或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客观方面特征。第三种方式则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特征。

 张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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