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满二十一岁绝对负刑事责任。
四、 澳门现行>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澳门现行>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则改为採用三分法,根据第十八条“未满十六岁之人,不可归责。”及第六十六条第一款“除法律明文规定须特别减轻刑罚之情况外,如在犯罪之前或之后在犯罪时存在明显减轻事实之不法性或行为人之罪过之情节,或明显减少刑罚之必要性之情节,法院亦须特别减轻刑罚。”及第二款“为着上款之规定之效力,尤须考虑下列情节:……f)行为人在作出事实时未满十八岁。”,把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
1. 绝对无刑事责任,即未满十六岁的行为实施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认为犯罪;
2. 减轻刑事责任,即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岁的行为人实施任何犯罪,法官在量刑时必须考虑该特别减轻刑罚的情节,给予减轻处罚;
3. 绝对负刑事责任,即年满十八岁的行为人实施一切危害社会的行,都须负刑事责任。
虽然澳门现行>并没有明文规定上述划分,但从第十八条和第六十六条是可以体现出来的。
五、 与中国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比较
中国1997年刑法第十七条共四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四个阶段:
1. 绝对无刑事责任,即未满十四周岁的行为人实施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认为犯罪;
2. 相对刑事责任,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承担刑事责任;
3. 减轻刑事责任,即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刑罚;
4. 绝对负刑事责任,即年满十六周岁的行为人实施一切危害社会的行,都须负刑事责任。
与澳门的规定相比,除了在划分方面不同,在年龄的具体标准也不同,尤其是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要比澳门降低了两年为十四周岁;此外,岁数明确规定为周岁,可能因为在中国社会关於岁数有两种计算方式,一为虚岁,二为周岁,为了避免争拗,而作出这样规定,澳门人口中百分之九十五是中国人,也存在同样的社会文化背景,所以值得澳门借鉴。
另外,对於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的制裁,中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澳门并没有在>中规定,而是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公佈的第65/99/M号法令,关於>中规定,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务局辖下的少年感化院负责感化教育,主要措施以全收容、半收容或教育上跟进为主,除此之外,法官还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採取以下措施:
1. 口头训诫;
2. 交父母或监护人监管;
3. 监督自由(社工跟进);
4. 良好行为保证金;
5. 扣留部分收入或薪金;
6. 送交适当家庭、公立或私立机构管教;
7. 送交公立或私立机构学习或工作;
8. 在半收容制度下交收留中心管教;
9. 心理医疗机构辅导。
六、 澳门应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限度
回归后,澳门特区政府贯彻执行“一国两制、澳人治澳”的指导方针,并加强打击犯罪活动,整体治安环境已大有改善,但青少年犯罪郤有上升的趋势,并越趋年轻化、严重化及团体化,尤其盗窃、伤人、抢劫和贩毒等犯罪涉及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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