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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均衡量刑权的思路(2)
www.110.com 2010-07-15 08:33

  (二)合理确定量刑基准,在大的原则指导下,具体罪名,具体的基准。

  周光权教授关于量刑基准点的定义:对已经确定适用一定幅度的法定刑的抽象个罪,在不考虑任何量刑情节的情况下仅依据犯罪构成事实所应当判处的刑法量。我们说,量刑基准有三个特征:一是量刑基准来源于抽象个罪,对量刑基准点应当真对抽象的个罪进行,这个基准点就是具体个案中具体个罪的参照物。那种以一类犯罪抽象出以个工友的基准点的作法是不科学的,如:江苏省高院《量刑指导规则》的将量刑基准规定为数额犯罪;非数额犯罪和故意杀人的犯罪或者绝对确定法定刑三个类别的基准点。这就导致了不能涵盖所有的抽象个罪,有的基准偏高,有的基准偏低,不便于法官在量刑时的操作。二是量刑基准是法官“想象性”或观念性的东西,它是对符合抽象为一般既遂状态下的犯罪构成特征的行为,“应当”判处的刑罚量而非实际所宣告的刑罚,其是一种“应然”的东西而非“实然”,在转化之前不能附加考虑其他具体的案件事实。三是量刑基准是一个“域”,而非“点”。所以不能严格的,或者机械地确定一个点,或者画一条线。

  综上所述:基准点是一个“域”;基准点是个罪的抽象;基准点是理念的“应然”。所以,要针对每一个罪进行研究,论证其隐含的存在,找出每个罪的基准点,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平衡量刑的一个重要的,亟待研究的问题。

  确定量刑基准点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根据个罪分别进行确定,如,惯常应用的罪名;另一方面是根据法定刑不同幅度的刑期分别确基准点,如:五年以下轻刑的研究。以诈骗罪为例:诈骗罪是数额犯罪,以哪一个“域”作为诈骗犯罪的量刑基准是平衡诈骗犯罪量刑的关键:实践中,有的法官认为:诈骗犯罪的量刑基准的数额“域”,应建立在国家统计机构公布的基础之上确定的。如徐州地区2003年居民收入8954元,接近一万元,如某人诈骗数额一万元的话,排除其他量刑因素,就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我省的诈骗数额3000元是犯罪数额较大的起点,4万元作为诈骗数额巨大的起点,1年作为量刑一年的基准;2.5万元作为2年的基准;4万元作为3年的基准;20万作为量刑10万元的基准。

  (三)从危害性说和维护被告人权益说的价值取向切入正确确定量刑方法。

  鉴于我国刑法规定采用的综合估量法的量刑方式,已经不适合司法实践的需要,亟待改革,如前文所述,如何改革量刑方式在理论上却是见解各异,尚未统一。前文中介绍的层次分析法,数学模式法,定量分析法,电脑量刑法,定量分析法,参照判例法,都不能尽善尽美。

  量刑方法,实际上是对量刑规则的运用,即,量刑方法就是在定罪之后适用量刑情节在法定刑的基础上确定宣告刑的具体措施,步骤和途径。

  首先要确定法关量刑的价值取向,在实践中,法官对犯罪人在综合量刑情节确定判处刑期的时候,会有三种价值取向:一是保护被害人权益说,即,要考虑被害人的因素确定量刑的切入点;而是维护被告人权力说,充分考虑被告人的求刑权,即要考虑被告人诸多的因素来确定量刑的切入点;三是社会责任承担说,要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因素来确定量刑的切入点。笔者认为:应该采取社会危害性说为主和维护被告人权利为辅的切入点确定量刑方法。理由是,社会危害性与我国刑法量刑基本原则精神相符合,将被告人的对社会的侵害的危害程度归责于犯罪人是刑法的惩罚目的,而保护被告人权利说则考虑了被告人复归社会后的因素,是人权保护主义的体现,其结果是:错放一个只可能产生一个错误,错判一个会导致两个错误。显而易见,前者更合理。

  其次、在这个价值取向的思想指导下,可以采用分解细化指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量刑方法。即,制定类罪量刑标准。就某一犯罪的专门制定指导性意见,根据各种量刑要素细化量刑幅度,以规范化为表征,以格次化为实质量刑标准。如:2001年《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犯罪案件量刑问题法律适用的具体意见》,盗窃罪基本量刑标准;盗窃犯罪量刑参考情节;盗窃罪罚金刑的有关问题;盗窃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界定等规定了盗窃罪量刑的统一尺度。该《具体意见》经过三年来的适用的调查,盗窃犯罪量刑总体上在量刑技巧总体是平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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