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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回扣行为的法律思考(2)
www.110.com 2010-07-15 08:28

  无罪说的主要观点是公立医院的普通临床医生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其开处方非为执行“公务”之行为,不符合现有刑法中受贿罪的规定,因而不构成犯罪。学者赵秉志认为“国家工作人员是刑法上一个特定的概念,不能认为在国有单位工作的人员就等于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在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才是国家工作人员。医生开处方的行为只是一项公共服务活动,不具有管理性和职权性,自然也不能认为医生开处方的行为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的公务活动。由于医生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回扣的行为并不构成刑法中的受贿罪,也没有触犯相关刑律,对此作为犯罪处理,难以找到确切的法律依据。”①学者陈兴良认为“刑法意义上的公务应当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和履行经济职能等具有社会管理性质的活动,因此公务活动的实质是一种管理活动,具有国家权力性和管理性。临床医生开具处方行为并不属于公务活动范畴,是利用了替病人诊断用药的职业上的便利而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当然其收受回扣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公立医院的普通的临床医生不行使国家权力,亦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主体的规定。”②

  不难看出,受贿罪说和无罪说的分歧在于对“公务”的认定标准不同,对“公务”不同的理解导致结论的迥然相异,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说也是在同意无罪说关于公务的认定的基础上,转移思路所得。笔者认为,要厘清医生处方回扣的性质,需要分两个层次来考量:第一、对“公务”概念的正确理解,对公务与劳务的正确区分;第二、公立医院临床医生开处方的行为是属于技术活动还是行使职权的管理活动。

  二、对“公务”的分析

  什么是“公务”?《汉语大词典》解释:公务,指“公事,关于国家或集体的事务。”这表明,第一、所谓公务是与私务相对应的概念。公务活动只能存在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国有社会团体的内部,个人的事务、私有组织中不存在公务。第二、公务与劳务不同。公务是有关上述单位内部需要或者应该依法办理或者处置的各种管理性的事务,而劳务则是指物质生产和劳动服务活动。③劳务不受财产所有制性质的限制。物质生产,指加工、制造产品,农民种田、渔民捕鱼、筑路工人修路等等。劳动服务,即包括简单劳动服务,如理发、搬运、清洁,也包括资产评估、验资、会计、法律服务等复杂劳动服务。对于从事这些工作的人员,由于他们不是从事公务的人员,而是以特殊劳动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员,尽管他们所在的单位可能是国有单位,即便他们也具有国家干部的身份,但是他们从事这些专业服务时,由于这些活动本身不具有任何公权力的性质,因而也就没有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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