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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回扣行为的法律思考(5)
www.110.com 2010-07-15 08:28

  1、在刑法总则中,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进行修改。具体的作法是,参考借鉴中国政府于2003年12月10日签署加入的第一项全球性的反腐败法律文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有关公职人员的定义,该公约规定,“公职人员包括依照缔约国本国法律的定义和在该缔约国相关法律领域中的适用情况,履行公共职能,包括为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履行公共职能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任何其他工作人员”。我国刑法中如果也引入类似“公职人员”的概念作为贪污贿赂类、渎职类犯罪的主体,不仅能将现有的处于所谓“法律真空”中的各种丑恶现象纳入刑法的约束范围,也能使我国法律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加大反腐败的力度,这对于加强我国同世界范围内的反腐败协作有很大的意义。

  2、在刑法分则中设立职务受贿罪或业务受贿罪,即在现有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之间再设立一个以从事公共服务人员为规制对象的受贿犯罪,从而将诸如医生、教师等提供公共服务的人员收取贿赂的行为予以合理的犯罪化。

  笔者欣喜地看到,在已交付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中扩大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草案将刑法第163条(原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由“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扩大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表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以上的按商业受贿罪予以处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里所称的“其他单位”虽然有待相关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但为将医院、学校等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的单位纳入经济犯罪的范畴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注释:

  ①《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回扣是否构成犯罪》 法制日报 2004年7月22日

  ②苏显龙:《北大刑法学教授认为医生收取回扣不构成受贿罪》,人民日报,2004年5月31日

  ③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6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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