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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量刑说理制度的建立(4)
www.110.com 2010-07-15 08:28

  考虑到我国一定时间内的刑事审判任务和司法资源的矛盾,采用英美等国的庭审模式并不现实,但吸收其合理因素是可行的。为了让审判人员更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实,正确行使量刑权,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应有诉讼权利,有必要在庭审时,将定罪和量刑做一定的区分,使庭审分为定罪阶段和量刑阶段。在法庭的第一阶段,法庭辩论和法庭调查都围绕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展开。在这一阶段最后阶段,由合议庭根据庭审的结果,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如果认定构成犯罪,则进入量刑阶段。在量刑阶段,控方和辩方分别向法庭提供和量刑有关的环节,一般控方提供证明被告人应从重的事实,如累犯、前科等;辩方一般提供证明应该从轻的事实,如未遂、自首、立功等;如果受害人的意见和态度对于量刑有影响时,也要听取受害人的意见。

  第三,完善裁判文书的书写格局,充分论述量刑理由。如前文所讲,受重定罪轻量刑习惯做法的影响,我国的刑事裁判文书也存在着重定罪分析轻量刑分析的弊端 ,对于量刑理由的讲述往往相当的粗浅,对于量刑的认定事实部分缺少分析,适用法律的论理也过于概括。针对这种情况,应该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刑事裁判文书必须就量刑理由展开论述。国外有相关的立法经验可以借鉴。如意大利刑法典132条第1款规定,“法官在法定权限内自由裁量权判刑,但必须给出自由裁量的正当理由。”为实现法律文书对量刑情节的论述,可以对刑事裁判文书的格局进行一些调整。我国的刑事判决文书论证说理的部分有两部分构成,一是“经审理查明……”,这一部分主要交代法院审理涉及的事实、情节以及证据。二是“本院认为……”,这一部分主要论述法院认可的案件事实情节以及依照法律规定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和应处刑罚。在“经审理查明……”部分既涉及犯罪构成的事实,也涉及量刑轻重的事实;同样,在“本院认为……”这部分,既论述了是否构成犯罪的理由也论述了量刑的理由。但实践中,由于受“重定罪轻量刑”观念的影响,往往只列举对定罪有关的相关事实和情节并展开论证,对量刑事实和理由涉及不多。即使有涉及,也往往是“被告人手段残忍,性质恶劣,民愤极大,应当依法从重判处”这样扣帽子式的说明。

  为改变这种情况,可以讲法律文书的这两个部分再细化为两个层次。“经审理查明……”的第一个层次,阐述和犯罪成立与否有关的事实及相关的证据,并分析相关事实的取舍;第二个层次,阐述和量刑有关的事实及其证据,论述这些事实与证据的取舍以及基于这些事实应该从重还是从轻。“本院认为……”部分的第一个层次阐述根据上一部分的事实认定,决定援引适用的法律条文,即构成何种犯罪;第二个部分阐述量刑理由。量刑理由部分着重要讲清以下几个问题:⑴在法律规定几种刑种时,确定刑种的理由;⑵在自由刑幅度内确定刑度的理由;⑶数罪并罚时,个罪刑罚和最终宣告刑的理由;⑷适用缓刑时,宣告缓刑的理由。为了更充分说明上述量刑理由,对于控方的意见要说明认定或不认定的理由,辩护人的辩护请求支持或不支持的理由,受害人的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在特殊时期,需要对特定犯罪特殊对待时,对相关刑事政策的解读也要反应在判决文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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