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概念的缺失
相对于要素集合的理论模型,阶层体系在体系性上的优越是通过什么来显示出来的呢?现在国内主流的观点都认为,我国与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在组成要素上是基本相同的,差异只是在于逻辑结构不同而已。无论是维护四要件的保守主义观点还是主张直接移植的激进主义观点,在这一点的认识上似乎并无二致。
但是,我认为,这是简单直接地看到了事物精致的外观,而没有把握住事物的起点,它栖息于更为细节也更为基础的层面。“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再完美的逻辑结构和组装方法也不能将一些缺乏生命力和理论容量的要素联结起来,决定一种理论体系建构成功与否的根本前提,在于理论建构者所使用的基本概念。这才是问题的要害。不同概念之间的细微差别并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影响理论实质的基础。概念是形式逻辑思维的基本细胞;而且正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指出的那样,辩证逻辑更“是以概念本性的研究为前提的”,45 “概念的关系=逻辑的主要内容”。 46刑法理论的知识构成,决不是对事实现象的简单描述,也不是对法律规范的机械诠释,而是从概念出发对经验知识进行体系化的思维过程。这一思维的起点是概念,概念是知识的原点。是认识之网络上的网结。47
因此,研究体系问题,首先要从概念出发。
概念作为对世界的独特反映,乃是从个别中抽取一般的、本质的东西而形成的思维形式,它反映显示中各类个别对象所固有的一般的和本质的东西,而“去掉了它的假象、外在性和虚无性”,也就是去掉了其中非本质的、偶然的、个别的特征。因此,概念的作用在于概括,在于以一种“纯粹”的、浓缩的形式把对象一般的、本质的东西确定下来。马克思经典主义作家认为,“概念这东西已经不是事物的现象,不是事物的各个片面,不是它们的外部联系,而是抓着了事物的本质,事物的全体,事物的内部联系。”
从抽象性及其功能出发,我国学者将概念区分为常识概念和科学概念,而科学概念又可以分成三个逻辑档次:原始概念、普遍概念和基本概念。所谓原始概念,是指缺乏逻辑统一性,直接与经验事实相联系的概念,在它们的外层是现象世界和科学事实,原始概念在逻辑上是作为被推导出来的概念而被保留在逻辑体系之中的;普遍概念是指在逻辑上能够推导出原始概念的科学概念。它们是在原始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抽象而形成的,是脱离了感觉经验具体性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科学概念,但它们不能脱离原始概念,而是必须与原始概念建立起逻辑关系,从而与科学事实和感性世界发生联系;基本概念则是能够作为整个概念体系的基础和逻辑起点的少数的科学概念,这类基本概念和基本关系在构造理论的过程中起着中心作用,在逻辑上能够把其他所有概念联成一个逻辑系统,逻辑统一性是其根本特征。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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