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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问题研究(4)
www.110.com 2010-07-15 08:29



  3.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使具有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除《立法解释》规定的上述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五种情形,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应属情节严重外,参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执行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执行公务证件及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另外,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举家消失,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一旦确知其下落且其有履行能力者,也可以视为情节严重而治之以本罪。

  三、认定本罪的几个问题

  (一) 本罪与妨害公务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界限

  本罪与妨害公务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较相近似,都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罪范围,所侵犯的同类客体都是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和社会管理秩序,主观上均属故意,但三罪之间在犯罪客体、对行为方法的要求上又有一定的区别。

  1.它们所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妨害公务罪指向的对象是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及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公务活动。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指向的对象是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本罪指向的对象是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侵犯的的客体是国家的审判制度。

  2.在客观方面,妨害公务罪表现为两种形式 :⑴妨害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时必须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⑵妨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造成了严重后果。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非法行为;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3.就犯罪主体而言,妨害公务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均为一般主体,而本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自然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单位目前尚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往往表现为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这种行为既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又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特征。笔者认为,如果为阻碍执行判决、裁定而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造成了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严重后果,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更为妥当。而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如对到现场强制执行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实施暴力、威胁,致使执行工作不能进行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本罪。但从构成要件方面分析,对执法人员实施暴力、威胁的行为,又具备典型的妨害公务罪的特征,其行为本身就应属于情节严重,适用妨害公务罪更能体现出对暴力抗拒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严惩力度。因此,只要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依法执行判决、裁定的,不论其行为是否影响了判决、裁定的执行,构成犯罪的均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1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①(二)本罪的罪数形态

  行为人在阻止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如果使用暴力将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打成重伤甚至杀害的,是从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种情形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从一重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这种情形如何处罚应视具体案件而定,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即属于想像竞合犯,可以从一重罪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理;但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侵害了两个犯罪客体,构成两个相对独立的犯罪,即属于牵连犯,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否则不足以体现从重的精神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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