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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司法解释的理性思辨(2)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三、刑法司法解释的原则

  刑法的高度抽象性决定了其内容与千差万别的刑事案件之间的距离,也决定了司法解释的必要性。解释的目的固然是为了理解好刑法文本的含义,但解释方法与解释目的并不必然保持一致,解释者的认知能力也会产生手段对目的的背离。所以,体系化的解释和语义规范化的解释方法以及目的性解释方法应当成为刑法司法解释的通用方法,除此以外,刑法的司法解释还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比如:

  (一)合法性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刑法司法解释必须合宪,必须符合刑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包括符合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实质。我国宪法规定,各种所有制企业法律地位平等,有的司法解释在对单位犯罪的主体进行说明时,却将私营企业排除在外,这种解释就是违宪解释。

  (二)正当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解释主体的权力来源必须正当,权力运行过程必须正当,权力运行结果即解释内容必须正当。判断正当性的标准首先是法律的原则、原理,其次是社会大众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如正义、公平、人道。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参与并与司法机关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地方党委的政法委员会制定司法解释,从权力来源上讲就是不正当的;非经民主程序、法定的内部审查程序的司法解释也是不正当的。近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除了比较广泛地征求专家学者的意见外,把一些解释草案向社会公布,更加广泛地征求意见,大大提高了司法解释的民主化程度,这是应予肯定的。但更应该强调的是,司法解释的权力应当在必要的限度内进行。

  刑法司法解释的内容是否正当,是应当着重考量的问题。在刑法司法解释中,违反社会公正价值观念、冲突平等权利、违背刑法原理的解释时有发生,比如在交通肇事罪中出现共同犯罪内容,把加重处罚的刑法规定解释为犯罪成立条件,因地域差别规定不同的立案起点,因被告人社会价值不同而规定不同处遇等。这是应当引以为戒的。

  (三)及时性原则

  刑罚预防犯罪的效果与犯罪遭受惩处的时间具有正比关系,因此,法贵及时而忌迟缓。罪责刑相适应固然重要,但刑事责任的实现如果明显迟缓,刑法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因此,如果刑法条文含义不够明确,或者实践中遇到新的、有代表性的问题,就应当根据问题的类别以不同形式及时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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