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刑若干问题研究(五)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限制自由刑如何在执行上保持一定的威慑,使受刑人在遵守法定条件情况下仍享有一定的自由,而一旦违反法定条件,又将受到法律的相应处置,各国刑法一般都有明确规定,大致包括以下情况:(1)易科剥夺自由刑。东欧一些国家存在这方面的规定。苏联规定受刑人在蓄意逃避劳动改造时,法院可将未服完的劳动改造刑易科为相同期限的剥夺自由刑,一日折抵一日。捷克和匈牙利也有同样规定,但扩大了适用易科的条件,包括未履行附加条件、行为恶劣或粗暴地违反劳动纪律等。英美国家的缓刑一般也有类似规定。当被判刑人违反限制条件或遵守事项时,要被关进监狱或看守所,易服剥夺自由刑;(2)延长劳动期限。英国的无偿劳动规定,被判刑人在收到社会服务令后,必须遵守劳动时间,一般要在命令发布后12个月内执行。违反这一规定或其他遵守事项时,可延长劳动期限;(3)科处罚金。英国上述关于无偿劳动的规定,在被判刑人违反社会服务令时,也可以科处50英镑罚金。在苏联,对无劳动能力者,包括一、二等残废、退休金领取者等,法院可易科罚金,也可以判处公开训诫或责令赔偿损害;(4)数罪并罚。当被判刑人在服刑期间再犯新罪时,进行数罪并罚。这在各国都是共同的。此外,作为奖励措施,对于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确已悔改或有立功表现者,可以减刑、假释、缓刑或提前释放。苏联允许适用假释,匈牙利和捷克可以缓刑。我国的管制刑没有易科制度,刑期一旦判定,不因违反规定而得以延长,但作为奖励措施,可以减刑以缩短刑期或提前解除管制。
限制自由刑的产生,是自由刑发展史上的一场革命,它体现了刑罚发展历史上轻刑化的总趋势,它体现了20世纪产生的,并已广为人们接受的教育刑思想,通过使自由刑与监狱等监禁场所相脱离,来避免监禁可能产生的各种消极影响。限制自由刑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而只是对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某些权利的行使被停止甚至剥夺,并且被强制性地加诸一定的义务,从而体现刑罚的惩罚性;限制自由刑具有开放性的特点,在保持正常的社会生活与家庭生活的条件下进行教育改造,克服了短期自由刑在监狱内交叉感染并且需要一个再社会化过程等缺陷;限制自由刑集刑罚个别化和刑罚社会化于一体,能收到较大的改善效果。因而被认为是代表了自由刑的发展方向,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青睐。当然,限制自由刑也有其不足之处,主要是它的适用面比较窄,只适用于轻罪,不适用于重罪;由于被判刑人留在社会上,对其进行管理的工作量很大;限制条件难以恰到好处,太宽会失去刑罚的意义,太严又不符合轻刑的特点;在数罪并罚时,与其他刑种较难折算。可以预料,限制自由刑经过改革完善,必将在自由刑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四)管制刑的改造
1、我国刑罚结构的评价70
我国刑罚结构是以自由刑和死刑为中心的重刑刑罚结构。这主要表现在刑法规定的5种主刑全部是自由刑(包括限制自由的管制、剥夺自由的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和死刑,罚金和没收财产这两种财产刑以及剥夺政治权利、剥夺勋章、奖章、荣誉称号等资格刑仅能附加于自由刑或死刑之后适用。因此,我国现行刑罚结构凸现为以死刑和自由刑中心的重刑刑罚结构,以死刑、无期徒刑和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代表的重刑在刑罚结构中比重过大,而以管制、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金刑、资格刑为代表的轻刑在刑罚结构中地位偏低,死刑、自由刑与财产刑、资格刑的比例不协调,刑罚量在总体上处于高位,继续上调的余地已极为有限。这种重刑刑罚结构必然导致刑罚的报应和威慑功能被不适当地夸大,而教育改造功能被削弱的后果。
刑事立法设计刑罚结构时超量投入刑罚资源,必然导致刑事司法过程相应地超量投入刑罚成本。但不计成本的刑罚资源的超量投入并不能产生与超量投入相对应的刑罚威慑效果。我国刑法学界有识之士所担心的刑不压罪、犯罪量和刑罚量螺旋式的恶性上升、刑罚投入几近极限而刑罚功能却急剧下降的罪刑结构性矛盾已经展现在人们面前。“罪与刑这种结构性(整体性)抗衡局面不可能长期僵持下去,解决的途径只能是结构性改革。”而刑法结构性改革的关键则在于刑罚结构改革。刑罚结构的改革,不仅涉及对刑罚方法的局部调整,如具体刑罚方法的内容的完善,刑罚幅度的伸缩,个别刑罚种类的增减,更重要的是结合刑事控制模式的调整和刑法观念的转换,对刑罚结构的要素配置和关系状态进行结构性调整。
限制自由刑的产生,是自由刑发展史上的一场革命,它体现了刑罚发展历史上轻刑化的总趋势,它体现了20世纪产生的,并已广为人们接受的教育刑思想,通过使自由刑与监狱等监禁场所相脱离,来避免监禁可能产生的各种消极影响。限制自由刑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而只是对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某些权利的行使被停止甚至剥夺,并且被强制性地加诸一定的义务,从而体现刑罚的惩罚性;限制自由刑具有开放性的特点,在保持正常的社会生活与家庭生活的条件下进行教育改造,克服了短期自由刑在监狱内交叉感染并且需要一个再社会化过程等缺陷;限制自由刑集刑罚个别化和刑罚社会化于一体,能收到较大的改善效果。因而被认为是代表了自由刑的发展方向,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青睐。当然,限制自由刑也有其不足之处,主要是它的适用面比较窄,只适用于轻罪,不适用于重罪;由于被判刑人留在社会上,对其进行管理的工作量很大;限制条件难以恰到好处,太宽会失去刑罚的意义,太严又不符合轻刑的特点;在数罪并罚时,与其他刑种较难折算。可以预料,限制自由刑经过改革完善,必将在自由刑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四)管制刑的改造
1、我国刑罚结构的评价70
我国刑罚结构是以自由刑和死刑为中心的重刑刑罚结构。这主要表现在刑法规定的5种主刑全部是自由刑(包括限制自由的管制、剥夺自由的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和死刑,罚金和没收财产这两种财产刑以及剥夺政治权利、剥夺勋章、奖章、荣誉称号等资格刑仅能附加于自由刑或死刑之后适用。因此,我国现行刑罚结构凸现为以死刑和自由刑中心的重刑刑罚结构,以死刑、无期徒刑和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代表的重刑在刑罚结构中比重过大,而以管制、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金刑、资格刑为代表的轻刑在刑罚结构中地位偏低,死刑、自由刑与财产刑、资格刑的比例不协调,刑罚量在总体上处于高位,继续上调的余地已极为有限。这种重刑刑罚结构必然导致刑罚的报应和威慑功能被不适当地夸大,而教育改造功能被削弱的后果。
刑事立法设计刑罚结构时超量投入刑罚资源,必然导致刑事司法过程相应地超量投入刑罚成本。但不计成本的刑罚资源的超量投入并不能产生与超量投入相对应的刑罚威慑效果。我国刑法学界有识之士所担心的刑不压罪、犯罪量和刑罚量螺旋式的恶性上升、刑罚投入几近极限而刑罚功能却急剧下降的罪刑结构性矛盾已经展现在人们面前。“罪与刑这种结构性(整体性)抗衡局面不可能长期僵持下去,解决的途径只能是结构性改革。”而刑法结构性改革的关键则在于刑罚结构改革。刑罚结构的改革,不仅涉及对刑罚方法的局部调整,如具体刑罚方法的内容的完善,刑罚幅度的伸缩,个别刑罚种类的增减,更重要的是结合刑事控制模式的调整和刑法观念的转换,对刑罚结构的要素配置和关系状态进行结构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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