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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绑架罪的几个疑难问题(11)
www.110.com 2010-07-14 15:49


  笔者认为,上述不同意见的存在及实践中的不同做法主要在于对“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在绑架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和属性的不同理解,也即对其是否属于绑架罪的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存在分歧相关联。第一、二种意见认为勒索他人财物是绑架罪的实行行为,第三种意见认为勒索他人财物仅是绑架罪的超过的主观要素,不属于绑架罪的实行行为。实际上,绑架罪的实行行为仅限于绑架行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属于绑架罪目的,是犯罪直接故意所包含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因此,绑架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实施的绑架行为是否实际控制被绑架人为准。从自然意义上来说,行为人实施绑架人质后,勒索到财物后将人质释放,是典型的绑架得逞。

 从法律意义上说,无论行为人是否实际提出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要求,是否实际得到财物或实现其他不法要求,是否杀害人质、伤害人质、释放人质,只要实际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控制人质得逞,都应认定为绑架既遂。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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