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收费标准、鉴定程序各异
傅延华代表:尽快出台司法鉴定法
2004年2月?董某被他人用刀捅伤左腰部,伤后即入当地医院诊治。当时在该医院的法医门诊(公安设立),法医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认为单个创口长不足10cm,构不成轻伤,鉴定为轻微伤(由伤者委托,鉴定费200元)。伤者不服,随即又到另一家法医门诊(法院设立),法医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和法医学分析认为:董某的损伤其创口加上创道总和,已超过10cm,并有肌肉断离,皮肤疤痕形成,应认定为轻伤(偏重)(由伤者委托,鉴定费400元)。被告对此鉴定不服,又委托检察机关的法医门诊进行鉴定,法医根据病历资料和伤情,参照法医学和两院两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综合分析认为:董某的损伤构成人体轻伤(由被告律师委托,鉴定费300元)。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同一个案件,在附属于公、检、法机关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收费标准和鉴定程序均不一致。
山东枣庄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傅延华认为,当前,司法鉴定机构附属于司法机关,公、检、法机关自审自鉴,自诉自鉴,自侦自鉴,违背了司法鉴定最根本的独立性和中立性,而政法机关的侦查职能、起诉职能、审判职能与鉴定职能相混同,也不利于司法公正。由于鉴定机构、人员、经费受制于所在司法机关,难以避免来自本机关及其有关人员的干扰,难以取信于民,从而导致了当事人反复鉴定、多头鉴定的现象。
针对当前司法鉴定的现状,在今年“两会”上,傅延华准备提交“关于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的议案”,建议对司法鉴定的范围与对象、司法鉴定执业分类、鉴定技术执业标准、收费标准、鉴定程序、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形成与民诉法、刑诉法、行政诉讼法相适应、配套的司法鉴定制度,使司法鉴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我国尚未形成合理的反腐败体制
童海保代表:出台《反腐败特别法》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检察院检察长童海保近日给记者提供了这样一组数字:2003年和2004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等腐败犯罪案件分别为38025件、36509件,其中,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大案分别为16055件、17726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分别为 2603件、285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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