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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贪官“免死牌”吗(2)
www.110.com 2010-07-15 09:19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定为犯罪;1997年,我国在修订刑法时加入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司法实践中,涉案数额超过10万元的,如果认定系贪污或受贿所得,犯罪嫌疑人会被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涉案数额超过100万元,最高可被判处死缓或者是死刑;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故意隐瞒其贪污行为或者是受贿行为,拒不讲明财产来源,即使涉案金额高达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其最高刑罚也只是五年有期徒刑。因而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某种程度上成为贪官的一道“免死牌”,与我国反腐精神不符。

河南一资深律师认为,应该对此罪名的定罪量刑作出修改,一种是保留此项罪名,但量刑时要对来源不明的财产划分不同档次,分别处以不同程度的刑罚,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像贪污罪一样判处极刑;第二种办法是废除此罪名,参照新加坡、印度等国家的规定,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行为按贪污罪论处。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则表明了截然相反的观点,他认为现在倡导的是“无罪推定”原则,如果不能找出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贪污或受贿,就不能比照贪污罪或受贿罪论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或许是一种无奈的权宜之计,但罪名的设定以及量刑维持现状却有必要。因为取消了此罪名有可能会让罪犯漏网,加重量刑又可能有失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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