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人:吴文恩,男,43岁,系浙江省温州市塑料电器厂工人。1991年10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文恩之父吴信吕,解放前是浙江省文成县大镇镇长,解放初期因犯反革命罪被判处死刑。尔后吴文恩跟随其母迁居温州。吴信吕在文成县原有木屋四间,土改时被国家没收,后由文成县酿造厂作为仓库使用,并进行了产权登记。近几年来,吴文恩多次要求返还这些被没收的房屋,未获准许。1991年10月13日上午8时许,吴文恩乘酿造厂休假之机,纠集其在文成县的亲戚及雇用的搬运工共20余人,以购买可乐为名,哄骗该厂仓库保管员打开仓库大门,强行搬出库内生产用的酒坛,封闭原有的仓库门窗,另开大门通向街道。当该厂领导人、大镇领导人和公安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制止,并出示有关文件时,吴文恩不但不听劝阻,反而扬言:“我不管这些文件,房屋是我的,我想怎样就怎样,你们无权管”:“什么法不法,现在这个社会就是这样干”等等。吴还在仓库内砌起炉灶,搬进床铺,让其母居住,时间长达20余天,致使该厂存放在仓库内生产用的稻草,因门被封闭无法提取,搬出外面的酒坛有50只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严重影响了该厂正常的生产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政治影响。
「审判」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文恩公然藐视国家法律,为首聚众扰乱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致使生产无法进行,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其行为已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罪。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于1992年1月3日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文恩犯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二年。
宣判后,吴文恩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有出入,定罪不当”为理由,提出。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吴文恩的上诉理由不符合事实和法律,不予采纳。该院于1992年3月4日依法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些地方发生了一些在土改、镇反中被没收财产或被镇压的人的亲属,公然向当地政府、基层组织或者当时的积极分子反攻倒算的案件。各地法院必须认真对待,严肃处理。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进行反攻倒算活动,要保护土改和镇反的成果,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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