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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公安人员抬走他人赌博机该如何定罪(2)
www.110.com 2010-07-15 11:20

    第五,周某等人的行为的确构成招摇撞骗罪。首先,招摇撞骗行为一般都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在本案中,周某等人共实施了三次抬走他人赌博机的行为,具有多次性和连续性。其次,周某等人身着仿制警服以使他人误以为自己是公安人员,想以假象蒙蔽受害人,让其“自愿”交出财物,并非暴力或强行索要财物,这符合招摇撞骗罪中的以“骗”为特征,这一点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诈”不同,敲诈勒索罪中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分,但以威胁或要挟为其特征。第三,在招摇撞骗罪中的非法利益既可以是财产性利益,也可以是非财产性利益,在本案中周某等人骗取的是财产性利益,符合本罪要求。另外,周某等人冒充公安人员抬走他人赌博机的行为,在侵犯他人财产权的同时也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威信、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即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犯罪客体。第四,周某等人在被要求出示工作证件后,也并没有对受害人实施暴力,而是选择了逃跑的方式,至始至终都没有对受害人的人身权利进行侵害。第五,有人认为,在本案中,周某等人主要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不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但是,取得财物只是一个犯罪目的,犯罪目的并不是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因此,笔者认为周某等人冒充警察抬走他人赌博机的行为应认定为招摇撞骗罪。

    综上所述,冒充军警人员,以查禁违法犯罪为名,攫取他人财物,招摇撞骗不成或骗局被识破即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劫取财物的,应以实际的客观行为为标准,否则应招摇撞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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