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亚三冒充公安人员敲诈勒索案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一、案情
被告人:黄亚三,男,41,海南省万宁市人,无业,住万宁市礼纪镇,1997年7月9日被逮捕。
1997年5月31日晚,被告人黄亚三在海口市龙歧村小学门口,看见梁安顺与一名暗娼在交谈,便上前掏出一本伪造的海口市公安局工作证和一副手铐,以梁安顺嫖娼要对其拘留进行恐吓。梁安顺听后害怕,黄亚三便拉梁到一胡同里,向梁勒取人民币300元。后嫌钱少,又与梁安顺一起到梁家拿走梁的一本存折(内存人民币1800元),并于次日上午通过BP机找到梁,和梁一起到银行将此款取走。接着,黄亚三以领导知道此事查得紧,要给领导打金戒指为由,再次从梁处索取人民币6200元。同年6月2日,黄亚三又通过BP机找到梁安顺,以“同事有意见”为由,又勒索梁人民币4100元。同月13日,黄又向梁索取人民币2000元。同月14日,黄亚三再次打BP机给梁安顺,欲勒索人民币2000元,梁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带领公安人员在海口市白沙门将黄亚三抓获。公安人员在黄亚三处缴获赃款人民币13000元,金戒指1枚(上刻“发555”字样)、存折1本(内存人民币300元),身份证6张(原件5份,复印件1份),驾驶证1本,塑料手枪1支,手铐1副,警服上衣1件,中尉肩章1副。破案后,缴获的赃款人民币13000元已交还被害人梁安顺。
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亚三犯敲诈勒索罪,向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判决
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亚三冒充公安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手段,六次索取他人财物,计价值民币14400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情节严重,影响极坏,依法应从重处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施行之前,审判在该法施行之后,依照该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故应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量刑。该院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于1997年11月28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亚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二、缴获的金戒子1枚(上刻“发555”字样),存折1本(内存人民币300元),退赔给被害人梁安顺;身份证5张,复印身份证1张,驾驶证1本,塑料手枪1支,手铐1副,警服上衣1件,中尉肩章1副,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
被告人:黄亚三,男,41,海南省万宁市人,无业,住万宁市礼纪镇,1997年7月9日被逮捕。
1997年5月31日晚,被告人黄亚三在海口市龙歧村小学门口,看见梁安顺与一名暗娼在交谈,便上前掏出一本伪造的海口市公安局工作证和一副手铐,以梁安顺嫖娼要对其拘留进行恐吓。梁安顺听后害怕,黄亚三便拉梁到一胡同里,向梁勒取人民币300元。后嫌钱少,又与梁安顺一起到梁家拿走梁的一本存折(内存人民币1800元),并于次日上午通过BP机找到梁,和梁一起到银行将此款取走。接着,黄亚三以领导知道此事查得紧,要给领导打金戒指为由,再次从梁处索取人民币6200元。同年6月2日,黄亚三又通过BP机找到梁安顺,以“同事有意见”为由,又勒索梁人民币4100元。同月13日,黄又向梁索取人民币2000元。同月14日,黄亚三再次打BP机给梁安顺,欲勒索人民币2000元,梁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带领公安人员在海口市白沙门将黄亚三抓获。公安人员在黄亚三处缴获赃款人民币13000元,金戒指1枚(上刻“发555”字样)、存折1本(内存人民币300元),身份证6张(原件5份,复印件1份),驾驶证1本,塑料手枪1支,手铐1副,警服上衣1件,中尉肩章1副。破案后,缴获的赃款人民币13000元已交还被害人梁安顺。
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亚三犯敲诈勒索罪,向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判决
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亚三冒充公安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手段,六次索取他人财物,计价值民币14400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情节严重,影响极坏,依法应从重处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施行之前,审判在该法施行之后,依照该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故应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量刑。该院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于1997年11月28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亚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二、缴获的金戒子1枚(上刻“发555”字样),存折1本(内存人民币300元),退赔给被害人梁安顺;身份证5张,复印身份证1张,驾驶证1本,塑料手枪1支,手铐1副,警服上衣1件,中尉肩章1副,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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