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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华绑架、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2)
www.110.com 2010-07-22 11:41


1、2003年9月1日在王×被绑架之后,其亲属就报了案。王立华在一审法庭上曾陈述,其在打电话给王×家人索要赎金时对王×的父亲说:翻翻刑法,绑架只要不杀人就没有死罪……。可见,王立华对“绑票”而不“撕票”的法律后果是非常清楚的。在这种心理驱使下实施绑架,是不是必须杀害人质?
2、上诉人董立民在预审时曾供称(2004年2月5日24:00-2月6日10:00/P15-17),“王立华在临走时说‘我去要钱去,在要钱的过程中如果他(王×)家人报警或王×认出你们来,我就给你发信息办了’;意思就是杀了,然后我们就办”。相类似的供述,董立民还有多次。应当说,董立民的该项供述本身存在着矛盾:
2.1 王立华在拿赎金之前,王×并没有认出来他们当中的任何一个;既然已经离开了,又怎么可能知道其后王×能认出谁来,由他发短信指挥杀人;
2.2 短信“办了”的内容并不能直接反映杀人,是董立民所做的解释;在二审法庭上,董立民虽然依然供认短信的内容是“办了”,但解释为是拿赎金的事情已经“办了”,告诉他们可以走了,是王庆晓起意要杀害王×;
2.3 王庆晓在二审法庭陈述,是董立民接到王立华“办了”的短信后,他自作主张要杀害王×,因为在看管王×的过程中,不喜欢王×对他的态度,而要杀害王×。董立民同时说,是王庆晓要让干的,而且逼迫他一起做。
看来,在杀与不杀的问题上,掌握主动权的并不是王立华,而是王庆晓和董立民。
3、本案涉及所有被绑架的人质当中,除了对王×蒙住眼睛,对其它人质并没有这样。原因是什么?就是因为董立民与王×认识,担心王×会认出董立民。对于其他被绑架的人质,就没有这种担心。如果拿得到钱拿不到钱都要杀人,就完全没有必要蒙住王×的眼睛。既然必须杀掉人质,又何必担心人质能不能看到自己呢?
4、北京市公安局预审支队警察陈亮在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接受采访时讲,“他们相互之间尔虞我诈”,并且说“董立民是最初被抓的,把责任全都推向了王立华;在得知侦查单位干警要抓王立华的时候,董立民说‘你们在抓他的时候一定要把他给枪毙了’”。董立民的这个态度至少说明:
4.1 在没有抓获王立华之前,董立民还没有供认杀害王×的事实,若打死王立华,他可以隐瞒杀人的事实;
4.2如果真是王立华指使杀害王×,董立民就不必担心能不能抓住王立华;只有在不是王立华指使的前提下,董立民才会希望与王立华死无对证,这样就可以把责任全部推到王立华身上。
5、王立华承认是其指使杀人的口供是怎样形成的,与王庆晓、董立民的供述是怎样形成一致的,对此,由于王立华在预审和一审法庭上照单全收,所以,并没有相关的解释。而其在二审法庭上王立华陈述了两方面的情况,一是在抓获王立华之初预审时董立民供述是王立华指使的杀人;王立华出于“义气”承认了;二是长达几天时间不让睡觉,不得已就什么都承认了。前者是否成立,只有看看陈亮的说明就很容易明白;后者从《提押票》记载的时间上也不难得到相应的证实。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起意杀害王×的,并不是王立华。王立华在十分清楚杀害人质法律后果的情况下,能否充分证明王立华有没有杀人动机就变得非常重要了。从以上的分析可知,这种动机是不存在的。做了杀人的准备,也有人质被杀的结果,但与是否受王立华指挥并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
三、短信息的内容到底是什么
在本案当中,究竟能不能证明是王立华指挥杀害的王×,短信息的内容到底是什么,结合上述两方面的分析,就显举足轻重。如下几个问题,提请合议庭充分重视:
1、董立民在预审时供称(2004年2月5日24:00-2月6日10:00/P17),“过了三、四天,一天夜里两点钟左右,王立华发来短信息‘办了’;我就把这事告诉了王庆晓,王庆晓问我是不是王立华出事了,我说出事了,我让王庆晓看了信息;王庆晓说,那就赶紧给他(王×)办了吧。”王庆晓则供认(2004年2月16日17:00-18:20/4):“我们在小院里呆到第6天或第7天早晨,大约4点多钟,董立民对我说‘华子’来短信了,说‘办了,办了’”。王立华供述,“在拿完钱以后我看到有人开车截我们,我就将事先编好的信息发给王庆晓或董立民了;信息内容不是一个“杀”字就是一个“办”字”。我们知道,语言复述语言未必完全一致,而复述看到的文字,则不应该出现这样的误差。尤其对于一个特定的、认定为指挥杀人的短信息,不但发送和接收的时间各异,内容竟然也不一致。结合二审“翻供”的情况,应当充分注意以下几点:
1.1 董立民在二审法庭上,将“办了”的意思解释为是“拿钱的事情办成了”的意思;这样的解释未必没有合理性;
1.2 王立华在二审法庭上说,所发的短信既不是“办了”,更不是“杀了”,而是“撤”;这个“撤”字从王立华口中还出现过。《法制进行时》对本案现场报道当中,公安人员要王立华去关押吴若甫的地点,王立华随口说让我的人“撤”,我带你们去。看来,这个“撤”字对王立华来讲就是让同案安全,并不必然隐含杀人的内容。
2、王庆晓在供述当中并没有提到自己亲自看信息,其在接受电视台采访时也是说,“当时董立民告诉我说‘华子’来信息了,说让我们把他杀了。我起来拿铁链子把王×勒死了。”所以,信息的内容到底是什么,王庆晓并不能证明。所以就短信的内容是否符合二人事先约定杀害王×的条件,完全取决于董立民的理解甚至是曲解。在杀与不杀的问题上,王立华是被动的,而董立民和王庆晓却是主动的。
3、与王立华同车去取钱的唐兴旺提供了与董立民完全相反的供述(2004年2月7日12:30-18:25/P7-9),“……之后从西红门桥下往南苑跑,跑到南苑和东高地路口时,他(王立华)让我停车,说让我等他二分钟。在这之前,我没看他发信息和打电话”。唐兴旺的这段供述,不但否定董立民的,甚至也否定王立华自己的供述。同时也反映出这是对提示性发问的一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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