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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若干规定(3)
www.110.com 2010-08-03 17:53

  四、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证据

  第二十三条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十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有责任提供下列证据:

  (一)证明其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证据;

  (二)证明其物质损失大小的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还可以提供证明被告人赔偿能力的证据。

  第二十五条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提供有关证据,反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主张。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责成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调查取证。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有关刑事诉讼方面的证据,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证据使用。

  第二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所有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当事人的质证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五、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

  第二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在赔偿范围、赔偿原则和赔偿数额的确定方面,应遵循《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同时体现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

  第三十条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范围包括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损失。

  第三十一条 财产损失是指财物因犯罪行为损坏、灭失而造成的损失。财产损失分为直接的财产损失和间接的财产损失。直接的财产损失是指已经存在的财产损失;间接的财产损失是指未来必然能得到的财产损失。

  第三十二条 人身伤亡损失是指因人身伤亡而引起的财产损失。包括:

  (一)医疗费。指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和住院费。医疗费应有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单据证明。

  被害人应就近治疗,无正当理由擅自另找外地医院治疗的费用,不列入医疗费的范围。

  被害人应按医嘱进行检查、用药和住院。无正当理由擅自进行身体检查、购药、住院的费用,不列入医疗费的范围。

  被害人进行与人身伤害有关的整容的费用、需要继续医疗的费用、因人身伤害引起其他疾病复发的费用,审判时尚未发生的,不列入医疗费的范围,可以告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审判时已经发生的,酌情列入医疗费的范围。

  (二)误工费。指被害人因人身伤害造成误工而减少的收入。误工费根据被害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误工日期计算。

  实际收入按照固定收入的标准计算。没有固走收入的按照被害人一定期限内平均收入或者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等劳动力一定期限内平均收入计算。但实际收入的计算不得超过当地居民平均收入标准的三倍。

  误工日期按照伤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医疗医院证明、法医鉴定确定。

  被害人无劳动收入的,不计算误工费。

  (三)护理费。指被害人因人身伤害需要专人护理所支出的护理费用。

  需要护理和护理时间由医疗医院确定。护理费以当地护理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被害人因人身伤害造成残疾,确实需要人护理的,酌情计算护理费。

  (四)交通费。指被害人因人身伤亡为医疗所支出的交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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