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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若干规定(8)
www.110.com 2010-08-03 17:53

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八十三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赔偿适当的,应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赔偿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充分,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十、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

  第八十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制作。

  第八十五条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法律文书的事实部分,应当分别遂项写明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况、具体数额。并写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这些物质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害人对物质损失的造成有无过错,以及

  过错的情况。被告人的赔偿能力的情况。还要写明证实上述事实的有关证据。

  第八十六条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法律文书的理由部分,应写明被告人的赔偿责任的情况,包括负全部赔偿责任、部分赔偿责任、不负赔偿责任的理由。

  第八十七条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法律文书的判决主文,应明确写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判结果。判决被告人赔偿的,应确定被告人应赔偿原告人物质损失的数额以及履行的期限。

  第八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法律文书,引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法律条文。也可以引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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