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收到民事起诉状副本后,应在五日内提交民事答辩状。
第六十一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反诉。反诉的内容必须与原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有关。
反诉案件应当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一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查封、扣押、冻结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财产:
(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财产保全并且提供担保的;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事实基本清楚的:
(三)被告人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判决难以执行的。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与刑事案件一并开庭审理。在下列情况下,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一)被害人因人身伤害正在治疗,其物质损失无法确定的;
(二)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赔偿能力尚未查清或者被告人的财产已经转移、藏匿,可能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判决难以执行的;
(三)附带民事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需要中止审理的;
(四)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
(五)刑事案件特别重大,附带民事诉讼影响其从快审理的。
第六十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刑事案件审判后审理,如果同一合议庭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合议庭成员。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传唤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通知其诉讼代理人,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前送达。
第六十六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判决前,可以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予撤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第六十七条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其他必须到庭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或者缺席判决。
第六十八条 开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第一审程序的规定,与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一并进行。
第六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与刑事案件在开庭审判时同时进行各个阶段的庭审程序。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较为复杂的,可以在刑事部分的庭审程序结束后,再进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庭审程序。
第七十条 同一个事实、证据在刑事部分的庭审程序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已经查明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庭审程序中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第七十一条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开庭审理后,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赔偿责任的,应当作出赔偿的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不负赔偿责任的,应当作出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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