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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修改完善(下)(9)
www.110.com 2010-07-08 10:27

  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

  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人民法院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20日内审结,简易程序审理期限的起算日应为检察机关将同意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书面意见寄到法院之日起算。

  对适用简化方式审理或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

  第五条 对于被告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权、辩护权、申请新的证人、鉴定人到庭做证权和最后陈述权,必须予以充分保障。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律师担任辩护人。

  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有可以要求将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原审审判员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变更为普通程序后重新组成的合议庭。

  第二节 刑事二审简易程序

  第一条 以下情况可以适用刑事二审简易审:

  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并无异议,仅对一审判决的定性,或者量刑情节、具体宣告刑提出异议的;

  一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只是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一些次要事实、次要情节提出上诉的;

  原审法院在审理中有《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所列违反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

  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提出上诉,并不涉及对犯罪事实、证据的审理的;

  上诉人对一审的无罪判决的无罪结果并无异议,但认为一审判决书主文中所表述的一些事实足以影响与其刑事案件相关的民事案件的正确判决,使其遭受经济损失的;

  检察机关仅对一审判决中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畸重以及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而依法提出抗诉的的;

  第二条 对于检方或辩方在二审阶段提供新的证据的案件,应以简易程序仅针对新证进行简单举证,以审查并确认是否是符合证据法规定的法定时间外可被允许举出的证据,经审查认定确系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的,直接裁定发回一审重新审判;

  经审查认为并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被采纳的证据,或所谓新证与一审认定过的证据并没有不同的证明效果,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或仍适用简易程序审查。

  当检方与辩方都同意选择简易审程序后,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组织检方、辩方律师交换意见,在交换意见过程中,检、辩双方有达成一致的,可在检察院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全部到法庭后,在法官组织下,正式确认所达成的一致的结果,以终结案件;不能达成一致的,法官可以整理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随后进行的正式法庭审理中只需审理双方的争点,由法官当庭作出判断并宣判。

  第三条 在二审简易程序中,简化的其他具体环节可以参照一审程序进行。

  第四条 二审简易程序中,对于被告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权、辩护权、申请新的证人、鉴定人到庭做证权和最后陈述权,必须予以充分保障。

  适用二审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律师担任辩护人。

  第三节 直接量刑程序

  第一条 可能单处50万元人民币以下罚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建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同意适用“直接量刑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适用直接量刑程序。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提出“直接量刑”的建议前,以及人民法院在做出适用“直接量刑程序”的决定前,都应当告知被告人接受正式审判的权利,以及适用“直接量刑程序”的法律后果。

  在“直接量刑程序”中应当允许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进行事实调查。

  “罚金决定”应当具有与正式审判做出的裁判相同的法律效力。

  “罚金决定”应当包括: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决定的刑罚。“罚金决定”应当在决定适用“直接量刑程序”后20日内做出。“罚金决定”做出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送达人民检察院和被告人。

  第三条 人民法院通过“直接量刑程序”做出“罚金决定”后,在正式审判的请求期间内,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对“罚金决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该决定返回正式审判。

  人民法院做出返回正式审判的决定后,应当将案卷材料全部退回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按照正式审判的要求重新提起公诉。

  第四条 适用直接量刑程序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律师担任辩护人。

  注释:

  ① 徐静村:《21世纪中国刑事程序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483页。

  ② 马贵翔:《刑事诉讼结构的效率改造》,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198页。

  ③ 至于辩诉交易,一般认为这也是简易程序的一种特殊形式,那是因为达成了辩诉交易的案件都按简易程序来处理,而且处理辩诉交易案件的简易程序具有它自身的特点,因此把辩诉交易的审判方式当作简易程序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未尝不可。但辩诉交易本身并不等于简易程序,前者是量刑制度,后者是审判形式。审理辩诉交易案件的简易程序应当归入庭审程序省略式。在我国是否要引入辩诉交易的问题其本质是属于量刑制度问题,因此,由于篇幅和主题所限,本文对此不加讨论。但是,因为按辩诉交易处理的案件一定是按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我在介绍美国简易程序实施情况时当然可以用该国适用辩诉交易的情况来说明。

  ① 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法律出版社、成文堂1997年版,第406页。

  ② 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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