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诉讼 > 诉讼知识 > 简易程序 >
中外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及比较(7)
www.110.com 2010-07-08 10:27

  我国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则不同。无论程序形式还是程序实质,都固守着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益两大诉讼价值的统一,这是立法者、实践者、理论研究者共同的认识和信念。深受轻视程序的历史和现实之害的我国司法坚守程序公正的诉讼价值不仅体现在整部《刑事诉讼法》中,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申请、受理、审判以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被告人的辩护权的保护等等各方面作了合理又严格的规定,而且体现在严格维护实体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则相适应原则上。就是简易程序设立之前,对简易程序的设立持否定意见的学者主要考虑的问题也是简易程序能否体现程序公正的诉讼价值。而我国简易程序在诉讼效益价值上的充分体现,则更是不容置疑。当然,一般地讲,程序越完备,则越能体现程序公正价值;程序越简单,则越能体现诉讼效益价值。两者很有可能成为矛盾体中的一对,因此,强调两者的统一,不仅需要我们有坚定的认识和信念,更需要我们在简易程序的理论和司法中适度的把握,使之和谐地统一。

  由此可见,在程序形式上存在差异的美、德、意三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和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在程序实质上更是大相径庭。我国简易程序的司法实践和今后的立法完善应当注意这个问题,对简易程序的理论探讨也应当注意这个问题。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