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刑事诉讼若干制度的修改。(1)增设在刑事诉讼中违法行为的制裁制度和当事人、律师正当权益被侵犯时的救济制度,从而设立程序正义的保障屏障;(2)将两审终审制改为三审终审制。目前大量的刑事申诉案件进入再审,不仅增加了当事人获得救济的难度,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而且损害了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因此,将两审终审制改为三审终审制更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3)充实和完善律师辩护权的内容,修改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对律师调查取证的不合理限制;(4)在证据制度的规定中,应当明确规定对非法获得证据的排除规则,将任何非法获得的证据都排除在外,并且应当明确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在接受控辩双方质证之后,其证言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5)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制度,鉴定人必须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6)完善、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对超期羁押应当设立违法制裁制度和有效的救济制度,防止滥用强制措施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应完善侦查和提起公诉阶段的程序性规定。(1)规定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律师在场,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从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或者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前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2)完善证人提供证言的保障,不得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以逼取证言;(3)完善鉴定制度,要规定鉴定人的资格、鉴定的程序、鉴定结论的要求,以及不服鉴定结论的救济措施;(4)增设对轻微刑事犯罪的、刑事和解的制度和程序,以化解社会矛盾,减轻诉讼成本;(5)增设控辩双方的证据开示制度。
第六,审判、执行阶段需要完善的程序性规定。(1)修改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案件的受理条件,规定提起公诉应当具备起诉书、犯罪事实证据和管辖权等条件;(2)完善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的交叉询问制度;(3)完善对书证、物证等其他证据的庭审调查方式;(4)完善对被告人辩护权保护的规定;(5)完善上诉审程序,明确上诉案件一律开庭审理,防止上诉书面审走过场,确保上诉审质量;(6)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尤其是财产刑的执行制度,以堵塞对于财产刑判而不执、判而难执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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