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于1981年设立被害人救援基金,开始了被害人援助活动。这项基金为那些由于被害而不能上学的犯罪被害人的子女提供奖学金,同时也进行与被害人有关的援助事业,如开设热线咨询电话、对外国被害人援助的研究等。1983年以后,日本国内各种被害人援助机构先后成立。1983年设立东京强奸救援中心,主要是为强奸被害人提供电话咨询。1990年,以宫泽浩一教授、大谷实教授为核心的学者们成立日本被害人学会。1992年东京医科齿科大学设立犯罪被害人咨询室,为那些因为暴力犯罪而遭受恐惧和创伤的被害人提供咨询和治疗。1995年,在水户的常磐大学设立了水户被害人援助中心,该中心为犯罪被害人等提供信息和咨询以求被害人心理和经济的恢复。1996年,日本警察厅设立犯罪被害人对策室,目的在于被害人对策的企划、调查、协调及负责和民间被害人援助团体的联络。随后,大阪、金泽、札幌等城市也相继开设了犯罪被害人咨询室。1999年,东京设立全国被害人支援网,并发表了《犯罪被害人的权利宣言》,此后,与之有关的被害人援助机构不断增加。
这些被害人援助机构自成立以来,针对不同被害人的不同情况,实施不同形式的援助活动。通过接受援助,被害人切实感到自己不再是“被遗忘的人”,体会到社会的关怀和国家的关注,这对于他们走出阴霾,恢复对生活的信心和对社会的信任有着积极的作用。与被害人补偿制度一样,虽然日本被害人援助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但其发展速度之快和取得成效之大,正引起国际社会的注意。
四、日本被害人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顺应世界上被害人保护的潮流,日本在理论研究、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等各个方面,日益强调对被害人的重视。虽然日本的法律没有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被害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也有一些限制,但不能否认,近年来日本在被害人保护方面作出的很多努力,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具有系统性、实效性的被害人保护制度已经建立。当前,我国被害人理论的系统性研究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诉讼中、诉讼外对被害人的保护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建立科学、完善的被害人保护制度,对于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将是非常必要的。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日本被害人保护的一些成功做法,笔者认为,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强我国的被害人保护工作:
第一,完善立法。一方面修改现有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刑事诉讼法。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被害人的权利给予了比较全面的确认,但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制定新法。我国没有关于被害人的专门立法,有关被害人权利和保护的规定比较分散,在司法实践中不利于全面、系统地对被害人进行保护。出台一部专门的被害人保护法,对被害人的权利和被害救济等作出明确规定,对我国的被害人保护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二,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针对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作了明确规定,但在许多案件中,犯罪人由于贫困等原因并不能对被害人真正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已经有不少由国家对被害人进行补偿的先例,但我国还没有真正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有关补偿对象、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偿机关和程序等,需要法律明确加以规定,以便在实践中易于操作。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被害人补偿制度,将会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安定有序。
第三,实施被害人援助工程。扶危救困是我们的优良传统,关注弱势群体是社会正义的要求。对被害人这一弱势群体施以援助,是实现社会和谐发展所必须的。这需要一方面我国的大门应真正向被害人敞开。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较为完善的体系,相比之下,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还远远不够。另一方面,大力倡导对被害人开展社会援助。建立专门的被害人援助机构,为被害人提供物质、医疗、心理等服务,让被害人切实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注释】
[1]〔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 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M〕。 许章润,等,译。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102.
[2]张甫旗,沈秋媛,周峰。 日本的监狱与警察〔N〕。 人民法院报,2003-11-20.
[3]彭勃。 日本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法律地位(上)〔N〕。人民法院报,2006-04-14.
[4][5]〔日〕大谷实。 刑事政策学〔M〕。 黎宏,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11 ,315.(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卢建平 王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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