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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薇故意杀人案一、二审辩护词(3)
www.110.com 2010-07-08 13:42

 

    那么,这“有一定根据”是什么呢?

    其一,在案发的前两天,被告人陈薇与吴显才吵架中提到吴显才的传呼机上方姓女士留下的“我爱你”等内容及两人去丽江散心时遇到的尴尬。对此,不仅有陈薇本人的供述,也有当时在家的其母亲易庄宁的证实,小保姆张连芳的证实相互印证;

    其二,吴显才传呼机上的上述内容,被告人陈薇看见后,就用一牛皮信封记下,现牛皮信封已找到,确有上述内容。不仅如此,上述内容的时间是16日20点,而这一时间,恰恰是与陈薇的记事本上记载的16日晚上8点30分坐火车到贵阳这一情节相吻合。

    因此,我们说被告人陈薇的“怀疑”是有一定根据的,而不是凭空想象、捕风捉影的。同时,一个事业有成、珍爱生命的人如果不是到了彻底绝望、精神彻底崩溃、撕心裂肺的痛苦,永无止境的折磨使她到了生不如死的地步,实难想象她会做杀人并同归于尽的愚蠢行为。

    我们本无意于惊扰已经沉睡的灵魂,但为了正确的处理本案,我们不得不谨慎地提出,对于女儿吴薇拉的自杀,以及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吴显才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同时,为了使本案有一个公正的判决,我们还想请法庭注意以下方面的情形:

    本案毕竟是一个家庭内部矛盾激化而酿成的杀人案件,它不同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杀、奸杀或者其它出于各种卑劣动机的形形色色的杀人案件,它因为发生在家庭,所以给社会、给公众造成的恐慌、震荡要轻得多,社会危害性要小得多;

    本案毕竟是在失去爱女极度悲伤中产生,并且被告实实在在实施了同归于尽的行为,仅只是由于客观原因没有达到同归于尽的目的,这毕竟有别于那些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而自己确又千方百计地逃避法律惩处,苟且偷生的杀人案件,它的主观恶性较小;本案毕竟是一个毁灭性的家庭悲剧,一家三口,只剩下一个犯下杀人重罪的,一无所有、孤苦零丁的女人——陈薇,永无止境的忏悔将伴着她度过自己余生,这种精神的惩罚已经够残酷的了!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薇认为女儿的自杀是吴显才所逼,有一定的道理,怀疑其夫有外遇也有一定的根据,被告人陈薇罪不可恕,但事出有因,情有可原,她的情形确实值得社会广泛的关注和同情,因此请求尊敬的法庭能给予从轻判处。

    本案即将降下帷幕,但作为一个合格公民,一个合格的学生,如何面对各种压力、各种挑战;为人父母,怎样尊重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独立的人格与尊严;面对多元化的社会,每一位学生和家长,如何面对升学这一永恒的话题;夫妻之间如何相互忠诚对待,在家庭出现裂痕时,如何文明而理智地予以化解,在这诸多方面必将给社会以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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