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诉讼 > 刑事文书 > 故意杀人辩护词 >
陈薇故意杀人案一、二审辩护词
www.110.com 2010-07-08 13:42

案 情 简 介

本案属于一九九九年云南省高级法院“百案开庭周”的刑案第一案,号称“百案之首”。  

被告人陈薇,女,一九五八年出生,捕前系云南日报高级记者,中共党员。其女吴××因学习压力过重及受到其父吴显才的指责,于一九九八年元月六日,投入滇池自杀。陈薇一方面认为其女的死亡属其夫吴显才所逼,另一方面怀疑吴有外遇,于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九日将十余片安定药片放于汤内给吴显才吃下,待吴吃完熟睡后,又用煤气放于吴睡的卧室内,致吴显才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同年四月一日,被告人陈薇到了其女吴××生前曾梦寐以求上大学的地方——北京,住进北京远东宾馆,吞食400余片安定片自杀,幸宾馆服务员偶然发现,陈自杀未遂,被押回审判。  

一审中,昆明市中级法院以“被告人陈薇不具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为由,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薇死刑。一审丝毫不考虑本案特殊的案发背景、主观恶性及社会的综合效应等酌定情节的判决结果,反而激起陈薇强烈的求生欲望。二审中,被告人陈薇与律师密切配合,终于当庭宣判被告人陈薇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本案在九八年的省城昆明轰动一时,先后被《昆明日报》、《云南法制报》、《云南广播电视报》、《中国妇女报》、《知音》杂志、云南电视台等省内外媒体所关注,特别是《中国妇女报》的题为“少女投湖引发的家庭悲剧说明了什么”引发了一场全国性的大讨论,而本案二审的庭审过程因倡导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公正而被中央电视台午间新闻和国际频道连续报道。  

站在律师的角度,一个指控证据确凿充分而又没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恶性案件,如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下面选登的就是王绍涛律师的一、二审辩护意见。

 

辩  护   词

                       --大韬律师事务所 王绍涛 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薇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和郭嘉发律师担任被告人陈薇的辩护人,在征得了被告本人的同意的前提下,我们出席了今天的法庭。开庭前我们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四次会见了被告人,作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在综合全案的基础上,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评议本案时参考,并恳请能得以尊重。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