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邢宇红对林大兵是否具有合同诈骗犯罪的故意并不知悉
邢宇红始终不是公司的股东,与仪科惠光就是聘用关系,虽然在原财务总监张亚雄离开公司后,担任了公司的财务助理总监,但其对公司上市、并购、营销策略、商务策划、股东协议以及2001年4月以后公司出现的资金危机的处理方案等情况并不完全知悉,特别是对林大兵是否具有诈骗的故意,公司是否实施了诈骗行为一无所知。正如公司财务总监刘峥所说,财务方面是林小志一支笔,公司的财务章和支票都是由曾红茹一人保管,邢宇红虽然了解公司的有关帐目,但公司的核心机密邢宇红并不知晓。甚至2001年 月得实公司通过法院查封仪科惠光公司帐户,林大兵与得实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邢宇红事先完全不知。
由于得实公司的查封,直接导致了仪科惠光公司资金链条的断裂,特别是在进货渠道上引起了一连串的负面反映,很多供货商不再供货,造成公司不能顺利承兑有关支票。面对邢宇红和公司部门经理的意见,林大兵召集部门管理人员开会,告诉大家:仪科惠光公司目前正在香港积极筹措款项,克服了眼前的资金困难,情况很快就会好转。对此,仪科惠光公司财务总监刘峥可以证实。邢宇红与其他部门经理一样,并没有发现林大兵故意诈骗他人财物的心态和真实的目的动机和行为。而且从整个案件的全部情况和第一审庭审情况看,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邢宇红与林大兵之间有共谋和串通,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邢宇红知悉林大兵具有合同诈骗或票据诈骗的犯罪故意。
4、邢宇红不能控制和支配仪科惠光公司的整个经营活动
仪科惠光公司像是一部高速运转的机器,每天的经营流水都在100多万以上,签发的支票在10多张以上,商务中心、销售中心、市场中心、物流中心、人力资源中心,各个部门都在围绕公司中心任务运转。业务代表每天都在进进出出谈判,与各个公司签定书面或口头合同。合同的内容、条款由林大兵自己亲自去谈,或者公司的商务人员根据林大兵的授意去谈,提取货物的方式是用支票还是不用支票无须邢宇红知悉,更无须邢宇红批准决定,货物进入仪科惠光公司的仓库后再分流到公司分销商处也无须请示邢宇红。邢宇红不是推动这部机器转动的人。她无权也没有能力支配公司的经营活动,真正操纵这部机器的不是邢宇红,而是公司总裁林大兵。
二、被告人邢宇红没有实施具体的合同诈骗行为
(一)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合同诈骗行为完成的标准
邢宇红涉嫌单位合同诈骗罪辩护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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