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1年4月得实公司突然查封仪科惠光公司帐户,林大兵又与之签订了还款计划,仅现付(指必须立即支付的)就达到了200多万元;
(2)、2001年4月刘峥与审计事务所签订的审计协议,40万元的审计费用必须现付;
(3)、仪科惠光公司与炎黄新星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其中200多万元从仪科惠光公司帐上现付给炎黄新星公司。
仅举上述这三个例子,足以说明这些现付的资金超出了邢宇红在2001年4月以前审核支票时所能预料到和已经计划之外的,而林大兵在事前又没有和财务部通报。这些突然发生的现付,挤占了仪科惠光公司本来就很紧缺,又已经到期应该偿付供货商的货款资金,除此以外,对财务人员来说,林大兵还临时改变了很多兑付计划,例如“科汽”。因此出现了邢宇红在2001年4月份以前正常情况下已经审核通过签发出去,在4-5月份出现了问题,爆发了大量空头支票。
4、邢宇红对4-5月份爆发的空头支票情况,及时采取了制止的行动,仪科惠光公司积极采取补救措施,6月份以后基本得到了控制
针对4-5月份爆发的大量空头支票情况,财务助理总监邢宇红多次口头和书面(在支票申请单上)向林大兵提出了意见,要求停止签发延期支票,以防止继续出现空头情况。林大兵采纳了邢宇红的意见(见邢宇红口供第32-33页、林大兵口供第10页)。从5月份开始仪科惠光公司成立了由毕世龙牵头负责的“付款协调办公室”,采取“停止支付延期支票”、“与供货商商量将已收取的支票暂时不入帐”、“以贴息方式给供货商呈兑汇票”等多种应急的补救措施。因此,在 2001年6月以后,仪科惠光公司基本没有再对外签发延期支票。到2001年7月以后,仪科惠光公司陆续与13家供货商签订了“还款协议”或“还款计划”。这些事实可以从本案30多名证人的证词以及有关书证(还款协议等)中看出。
另外,本案认定的由何晋沪证实的金达融信计算机系统工程公司的9460496元货款发生在2001年6月5日定货,货到后30天付款,即该公司于7月11 日开始两次给付支票,出现了空头情况,但因邢宇红2001年7月已离职,对此情况并不知悉,与邢宇红无关,请合议庭予以注意。
5、邢宇红作为聘用的财务人员,无权批准签发支票
仪科惠光公司真正股东是林大兵、张亚雄、余晨光,而实际操纵仪科惠光的是林大兵,林大兵的未婚妻曾红茹则为林大兵掌管着财务的实权。虽然仪科惠光公司为着管理的需要而有着严格的支票使用的流程:即:由公司商务中心负责进货,商务秘书胡妮娜填写支票领取单,附上货物入库单,由商务总监签字后,报财务中心审核。但最终的审批人是林大兵,由曾红茹根据林大兵的签字填写和签发支票。没有林大兵的书面签字和外出时的电话确认,曾红茹决不会签出任何支票。而邢宇红作为聘用的人员,并没有控制财务支出,批准开立支票的实权。
邢宇红涉嫌单位合同诈骗罪辩护词(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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