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邢宇红在支票批准签发前的审核过程中的没有故意制造空头支票的主观心态和行为
判断邢宇红作为财务助理总监在支票审核过程中是否具有票据诈骗或合同诈骗的故意,最重要的一点是审查其在安排付款支票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以及相应的行为:是恶意寻找没有存款余额或余额不足以支付货款的帐户审核签发支票,故意造成支票透支让供货商拿不到钱,还是善意的积极寻找帐户存款余额充足或较为充足的帐户,或按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到来时,某一帐户上将会有适当的资金流入,足以支付供货商货款,从而保证合同的履行。如果邢宇红恶意的选择没有存款余额或余额不足的帐户审核签发支票,故意造成支票透支,以此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则邢宇红构成票据诈骗或合同诈骗,如果邢宇红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也没有故意造成支票透支,尽管该支票在实际履行中出现了透支情况,邢宇红也仍然不能构成诈骗犯罪。这是本案的核心,也是认定邢宇红罪与非罪的界限。
从今天法庭调查我们可以看到,邢宇红没有任何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也没有任何恶意制造透支,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
3、2001年4-6月大量空头支票出现是邢宇红所难以预见的
在主观目的、动机不变的情况下,客观环境和条件的变化,也会产生背离目的动机的后果。这是因为正在经营当中的企业帐目,永远都处于动态之中,货物的进出和资金的流动总是在不断的变化。而影响这些变化的因素很多,从国家政策到企业的决策,任何一个小的环节失误,都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邢宇红作为财务人员,在根据企业已经签订的合同所约定的付款日期安排付款时,只能根据过去的一般情况进行预测。例如根据当前库存量、上月现金流量、销售情况、资金回笼情况等判断未来若干时间内可能出现的现金余额和资金回笼。从本案33家被害企业的证词和其他有关证据我们可以看出,仪科惠光公司在2001年3月份以前,经营基本处于正常状态,货款基本可以正常结算。仪科惠光公司每天的现金流量都在100多万元,年初更多一些。但从2001年4月以后,由于得实公司通过法院查封了仪科惠光公司的帐户,导致中关村范围内很多供货商不再对仪科惠光公司供货,已经供货的急于结算,如同银行出现的“挤兑”一样,在供货商不再供货和急于结款情况下,仪科惠光公司正常运转的资金链条发生了断裂。因此4、5月份以前按照正常情况判断应该没有问题的支票,在4、5月份以后发生了大量空头和不能按期结算的情况,这是邢宇红所难以预料的。这些情况主要有:
邢宇红涉嫌单位合同诈骗罪辩护词(5)
www.110.com 2010-07-08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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