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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被控职务侵占罪及受贿罪一案辩护词(3)
www.110.com 2010-07-14 14:18

再次,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都认为,被告人岳某已经领取了由方向公司支付的7000元补助费,再收受10万元就肯定是受贿,这种联系未免牵强附会。作为土地估价师,付出劳动收取报酬并无不妥。关键是被告人收取补助之后能否还可以收取其他费用?收取10万元的金额是否是“天价”?是否过高导致认定其为劳动报酬根本无从可信?从土地评估行业的惯例以及《四川省房地产事务所劳务费提成方案》来看,劳务费按事务所每次收入的10%-20%计提都属于正常范围。换言之,即使从事本次土地评估工作的技术人员并非张、岳等人,作为方向公司也会因委托其他土地估价师完成相应工作而支付相应的劳务费。反观本次方向公司在土地评估项目中的总收入830万元,被告人所收取的10万元所占比例又有多少?而被告付出的努力也非一般技术人员所能代替,钱苏承认没有被告人张永松、岳某等人的辛苦工作,要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全部工作是根本不可能的。也正是因为被告人岳某是“省内知名专家”的身份,才使得方向公司能够给予他最大的信任,这一切都为整个评估工作的顺利成功完成奠定了必要而坚实的基础。难道被告人所投入的技术工作值不了10万元?难道仅仅因为其在国土资源厅有职务就一概对此予以漠视而一定要否认这10万元是其劳动付出的合法所得?同时作为中介机构对劳动报酬的支付本身法律上也无上限规定。因此这里可以充分肯定:一审法院及公诉机关至少没有排除收取10万元是技术服务所得。

3、退一步而言,即使被告人岳某在本次土地评估工作中具有“双重”身份,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人接受钱财应以受贿论处。

本案当中,被告人岳某正是因为在国土资源厅任助理调研员职位并且又因参与土地评估工作收受了10万元才被冠以受贿罪名的。如果他不具备这层身份,也就不会造成此种混淆。因此,还要将他的这种“双重性”予以特别说明和论证。

2000年12月20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407号文件中,要求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作用。这种组织、协调、指导,如主管领导证人刘永湘所言:主要是帮助组织评估力量,统一技术规程,和出具备案函。并不参与方向公司的具体评估技术工作。而如前所述的被告人的工作绝大部分都不是这样的行政职务行为,如果要认定被告人收受钱财的行为是受贿,至少应当证明以下几点:第一,这种“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是被告“职务上的便利”;第二,被告人利用了这种“便利”为方向公司“谋取了利益”;第三,被告人收取的10万元与这种职务上的“便利”有因果关系;第四,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排除这10万元是其技术服务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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