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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盈X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XX市工商行政
www.110.com 2010-07-19 13:24

  河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书

  (2007)郑行初字第29号

  原告河南盈X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X翔,河南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X才,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赵X祥,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X,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X,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丰之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X红,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庆,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豫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秘X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X,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X鑫,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盈X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服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工商行政处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盈X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其与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盈X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南盈X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李新红

  审判员  董爱云

  审判员  何信丽

  二00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孙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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