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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甫诉枝江市人事局不履行行政职责案(4)
www.110.com 2010-07-19 13:24

    原审审判程序合法,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被告的行政职责范围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是一件典型的诉讼案,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事项是否被告的法定行政职责,若是,则被告构成行政不作为,依法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若否,则被告没有作为的义务,依法不能履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本案中原告(上诉人)请求由被告为其办理伤残证、落实被辞退后的经济补偿金、给付伤残抚恤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落实伤残生活补助费及养老、医疗保险。其 诉讼请求范围广泛,涉及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很多方面,涉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民政部门等不同的职能部门,各地情况和做法也不尽一致。不论这些职责究竟应 该由谁来承担和履行,本案中,原告诉称被告枝江市人事局不履行职责,要求由被告全部承担,在被告证明不是其法定职责后,根据举证责任转移的法理,则应该提 供足以反驳的证据证明上述请求事项是被告的法定职责,事实上,被告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只是笼统地认为被告枝江市人事局是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 综合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故诉请事项均为其职责范围。根据原理,行政机关的职责,须以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为依据,即必须“法定”。一审法院 因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的。稍显不足的是在判案理由上阐述不够充分。二审法院则从多个层面进行了法理的阐述,理由更为充分,更符 合证据制度和裁判文书改革的精神,有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

    本案也由此引出了另一个值得争议和探讨的问题,即此类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本案被告枝江市人事局是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综 合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其在对本机关以外的国家公务员包括本案原告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做出的涉及公务员的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不同于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工 作人员做出的奖惩、任免决定等内部行政行为,更符合外部行政行为的特征,且涉及相对方(公务员)的切身利益,应具有可诉性,这是符合行政法治的原则精神和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断发展的趋势的。一审法院虽然最后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其受理该案本身就是有积极的进步意义的,它充分体现了对原告诉权的 保护和法律程序自有的价值和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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