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解决宪法不良被动性的思考
(一)进一步加大宪法司法化的进程,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宪法既然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就不应排斥宪法在司法中的适用。应尽快采取措施, 制定相应法律,加大宪法司法化的进程,建立起宪法诉讼制度新机制。在司法活动中,首先要考虑具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要审查所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定是否符合宪 法。在判决中,首先考虑要引用的条文是宪法,其次再引用其他法律。
(二)设立法律是否违宪制。在司法活动中,建立起对法律是否违宪的审查制度。当发现处理具体问题所要引用的法律与适用宪法会出现不同结果时,要拒 绝适用低层次的法律或法规,可以直接引用宪法的基本原则论述理由作出判决。如在此案中,被告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实行自治,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村 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规定,作出了宅基地“分男不分女”的决定,这时司法机关就不能引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应直接适用宪法判令被告履 行分给原告宅基地义务,有关修宪条款应赋予司法机关跨越不能判令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实体义务这道门槛的权力,这是解决类似问题的根本出路。这不是司法权干涉 行政权的问题,而是确保宪法得以正确贯彻实施所必需的。
(三)建立制定法律和监督法律是否合宪相分离制度。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宪法才有效,但是在实践中缺乏具体的审查操作规程,形成职责不清局面。由谁去负责审 查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违宪时如何处理都没有可具操作性的明确规定。宪法、法律都是由同一部门制定的,真正实现自己发现自己的错误并进行纠正确实有一 定难度。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监督法律、法规是否合乎宪法规定的新机制,当发现有关规定违背宪法原则时,及时提交专门的宪法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以确保 法律、法规能够合乎宪法规定。
- 上一篇:对一起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 行政案件的评析
- 下一篇:该案管辖权异议应如何处理
相关文章
- ·关于宪法不良被动性的思考
- ·关于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思考
- ·关于宪法制定权问题的几点思考
- ·关于最高检察院法律解释权的宪法思考
- ·关于立法不作为问题的宪法思考
- ·关于中国宪法学的若干思考
- ·关于我国现行宪法修改的思考
- ·关于社会宪法司法化问题的几点思考
- ·关于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存在问题思考 -拆迁安置
- ·关于中国女性劳动权的思考
- ·关于妇女离婚问题调查与思考
- ·关于婚姻家庭立法的几点思考
- ·关于房屋拆迁案件的一点思考
- ·关于域名纠纷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 ·关于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
- ·关于对检察机关刑事和解的思考
- ·关于深圳地区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思考
- ·关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思考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 ·关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广东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