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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清溪三阳实业公司诉东莞市环保局行政处(2)
www.110.com 2010-07-19 13:24



    上诉人东莞市清溪三阳实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 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作出的东环罚字2000073号行政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支持;原审判决予以维持 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能采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上诉人东莞市清溪三阳实业公司是否违反了“三同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 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我国推行“三同时”制度,是为防止建设中出现新的环境污染与环境 破坏提供保证的有效措施。上诉人东莞市清溪三阳实业公司建设项目中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违反了“三同 时”制度并无不妥。上诉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事后又采取措施进行补救,故不应处罚。因法律没有规定此为免责条件,因而不能推翻被上诉人的事实认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 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被上诉人据之作出东环罚字2000073号行政处罚决定:“停止养 猪,停止引进新猪苗;两个月内将现有存栏猪处理完毕;并处罚款5万元”是合法的。上诉人认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轻微,处罚过重了。经审查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 用,未发现显失公正,故上诉人此项要求不能支持。

    (二)被上诉人东莞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上诉人认为《东莞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笔录》(NO.A00203号)是事后自行编写的,不具效力。查该《东莞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笔录》有上诉人的法定代表 人陶尧生签名,依法他应对该笔录记录的内容负责。上诉人认为听证会存在程序违法,听证会主持人朱权胜身为调查人员没有自行回避;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学友 不是听证会的调查人员,却坐在调查人员的席位,取代调查人员的职责,先后多次向当事人提问及进行辩论。经查本案听证会主持人朱权胜虽然到过企业现场,但没 有材料证明他是调查人员和进行过具体的调查工作,他主持听证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陈学友不是调查人员,他参 加听证会坐在调查人员席位上并发言,缺乏法律依据,上诉人上诉指出其不合法之处是正确的。但因陈学友参加听证会未影响上诉人权利的行使,未导致影响听证的 正常进行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处理,这里存在的不是依法必须撤销处罚决定的程序问题,故上诉人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不应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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