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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强力电子有限公司诉东莞市人民政府行政
www.110.com 2010-07-19 13:24

一、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东莞市石排镇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石排建筑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强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力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案情

    1995 年4月11日,上诉人强力公司与上诉人石排建筑公司?V原东莞市石排镇建筑工程队?W签订《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由石排建筑公司承建强力公司的厂房、宿舍共5 幢。同年12月21日,强力公司与石排建筑公司签订《东莞强力电子有限公司土建工程补充合同》。增加和修改了部分工程项目。上述合同签订后,石排建筑公司 依约完成了全部工程项目。受东莞市建设委员会质监站的委托,1996年6月18日,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和东莞市培宏建筑技术咨询服务公司对该工 程作了鉴定,认为该工程主体结构存在部分梁板钢筋配筋不足、部分梁柱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等质量问题,必须加固补强。1996年10月5日,强力公司 在土建进度表上确认由石排建筑公司承建的大部份工程于同年8月已交付使用。1996年12月25日,东莞市石排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组未经工程竣工验收 程序,就给该工程颁发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V建验证字第96-029-019号?W.1996年6月10日至1997年3月27日,强力公司与石排建 筑公司进行了多次结算,强力公司已支付石排建筑公司工程款2100多万元,尚欠700多万元。1997年,石排建筑公司以强力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向东莞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998年4月27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强力公司支付石排建筑公司工程款700多万元及延期付款罚息。强力公司上诉。 1998年11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1998年12月3日之前,强力公司以该工程存在质量等问题 向东莞市建设委员会投诉。1998年12月3日,东莞市建设委员会作出《关于东莞强力电子有限公司工程验收问题的处理决定》,决定:1.对石排镇监督组未 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签发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建验证字第96-029-019号?W予以废止。2.由市建委组织有关技术部门对该工程重新进行技术鉴 定,并根据鉴定报告制定补固加强措施,由石排镇建筑工程公司或由建设单位另行选定施工单位按照鉴定报告进行加固补强施工。因质量问题所造成的加固补强费用 由责任方承担。加固补强完成后,由市监督站组织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重新签发《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3.工程结算必须在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并报 市建委定额站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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