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方所持的同一文号的两份处罚决定书,内容居然是两个不同的版本。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堪称“鸳鸯处罚决定书”的怪案,一审依法撤销了被告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作出的“焦公中(治)决字〔2008〕第012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刘女士与孙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8月14日,中站公安分局在办理孙某涉嫌敲诈勒索案中,对孙某的住处进行依法检查时,发现了以刘女士为名、隶属于济南军区焦作军分区干休所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驾驶证,经济南军区焦作军分区干休所证实,该所并无以刘女士为名的军官。
2008年8月15日,焦作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指定中站公安分局管辖刘女士涉嫌买卖、使用、变造证件一案。中站公安分局遂于同日对刘女士作出“焦公中(治)决字〔2008〕第012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的事实是“孙某以曝光为由让王某某等人请客花费2000余元,并敲诈王某某现金3000元及万方洗浴会所充值卡1张(价值1000元)……”,而未载明刘女士所违法事实。中站公安分局在该决定书下达后发现了此问题,随即以同一文号又重新制作了处罚决定书,认定刘女士以逃避过路费及旅游景点门票为目的,通过他人购买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军官证各一本,供自己使用。
刘女士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认为中站公安分局作出的处罚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且程序多处违法,对此不服,遂于2008年11月14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焦公中(治)决字(2008)第012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发现其所下达的处罚决定书内容存在错误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但被告却以同一文号另行制作并重新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客观上造成了具有相同文号而内容不同的两份处罚决定同时存在。因此,该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应予撤销。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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