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二)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二)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经到期复查,安全警示标志整改的不明显、不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到期复查,完全没有整改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一个周期内未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一个周期以上未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六、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有1/3以下从业人员未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1/3以上2/3以下从业人员未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2/3以上从业人员未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九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八、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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