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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透明度为何如此之低?
www.110.com 2010-07-17 07:38

  15日,由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课题组完成的2010中国省级行政机关透明度排行榜正式公布。该调查就我国内地31个省份的341个部门2007年省本级行政收支及相关信息的透明度进行了评估。其中排名榜首的福建,得分在百分制中也只有16.57分。在给予正式答复的109个部门中,只有18个部门主动公开部分信息,基本没单位公布“津贴补贴”与“出国费”。(《京华时报》6月16日)

  行政机关透明度排行榜的几个启示

  首先,排行榜显示,在31个省份中,福建、宁夏和北京行政机关的透明度分列前三位。但福建得分在百分制中也只有16.57分。如此可见,我国省级行政机关透明度的整体,不能说是聊胜于无,但其水平之低,恐怕不能只是惊讶了。

  其次,在调查过程中,课题组向341个部门申请调查,仅109个部门正式答复。试问,为何那232个被申请的部门对透明度问题避而不谈呢?行政透明度,仍是个敏感话题吗?那它还要敏感到何时?行政透明度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就是对公众知情权益的漠视。

  最后,行政机关对学术意义上的行政透明度调查避而不谈,也反映出了行政机关,或者说是权力的傲慢。这不免让人担心,学术研究中需要行政力量支持,或者要行政机关直接参与的事情,又当如何推动,如何保证学术研究的独立与受尊重? □王玉初

  行政机关透明度何以如此之低

  我国保密审查所依据的法律基础是颁布于198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其原型是1954年的《国家保密法》,该法令具有非常大的模糊性,具体的操作是由政府的保密机关行使的,一些行政机关极易利用法律的不完善性,缩减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从而难以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实现。

  契约如果没有惩罚机制,就难以约束行为主体的活动。《信息公开条例》难以发挥法律应有的社会功能,另一个关键的症结也在于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戒。因为《信息公开条例》没有罚则,只是规定应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正是由于官僚机构具有逃避监督,从事秘密管理特征,世界各个国家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的过程中,都非常注重对政府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为此,我国行政机关信息公开若要得到有效实施,必须对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对违反《信息公开条例》的单位要有具体的处罚措施,并对《保密法》做出相应修改,以使法律之间相协调。 □安隅

  倒逼机制虚置下的政府钱柜不透明

  要扭转当前一些官员“乱花公款不眨眼”的权力失监局面,就须尽快从制度上扫清公开每笔财政金的收支障碍。那种每年一次的人大代表像赶集般“会审”财政预算报告的方式,已严重滞后于我们这个时代的权力监督所需,理当改“会审”为“常审”,做到“一款一审”,这样方能动态而及时地挤兑掉“预算水分”;而各级政府部门的“三公”消费全部公开,也越来越成为公众情绪和权力制衡所需。所以,国家当从这个行政透明调查表中再次读出危机意识,尽快找到行政透明的切入点,逼使各地各部的“国账”变成玻璃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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