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达到串标的目的,经过商量后,一群人在招投标时,手持巨款四处“撵人”,只要对方放弃参与招投标 ,便可拿到数万元的“补偿费”。出人意料的是,由于内部利益分配不均,这帮人最终发生内讧,“自己人举报了自己人” 。
绿化工程引来多家投标
2009年10月26日,肥西县桃花镇玉兰大道绿化及铺装工程发出了招标公告。共有13家公司参加投标报名。其中张某挂靠一家公司参与投标报名,孙某安排祁某联系并挂靠安徽怡园公司和安徽桂花公司参与投标报名,宣某联系并安排宣某某挂靠安徽华兴公司参与投标报名,陈某与苏某挂靠合肥逍遥津公司参与投标报名,周某与贺某挂靠江西省中汉公司参与投标报名,之后共有六家公司领取了招标文件,但仅有四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了10万元投标保证金。该工程项目于12月7日上午开标。
开标前四公司协议围标
2009年10月底,孙某找到张某,提议并委托张某邀集该工程其他投标人在一起“聊聊”,意在串通投标、围标,张某答应“帮忙”。
同年12月6日,孙某、张某、宣某、宣某某、苏某等人在肥西上派镇天福茶楼共同商定抬高工程投标报价,以便确保由华兴公司中标,未中标公司事后每家补偿人民币5万元,张某负责具体操作。开标前,张某、宣某、宣某某共同筹集了串通投标“补偿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
同年12月6日晚,张某得知周某、贺某也要参加投标。在开标前,孙某、张某、宣某等人在肥西县招管局楼下巷道将贺某等人拦住,做其工作,周、贺在宣某支付放弃参加开标“补偿款”人民币5万元后决定放弃参加投标。
“未指定”公司“意外”中标
开标当日,怡园公司、桂花公司、逍遥津公司、华兴公司分别以投标总报价4337132.48元、4196038.71元、4075261.29元、3979685元参加玉兰大道绿化及铺装工程开标,华兴公司报价最低,但因投标文件的建造师姓名与报名时的不一致,被宣布为废标,逍遥津公司“意外”中标。
利益分配不均引发内讧
开标结束后,孙某等人先后聚集到茶楼商议,为了要逍遥津公司让出标,张某支付给苏某、陈某转让补偿款人民币20万 元,支付给孙某补偿款人民币5万元。同年12月8日孙某未能中标后,仍因心存不满,便向祁某口述了举报材料的内容,要祁某打印后以桂花公司的名义举报到招管局。
2009年12月25日,宣某被肥西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10年12月28日,张某迫于压力到肥西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0年1月21 日,孙某等人被肥西县公安局刑拘。
肥西法院近日审理后认为,孙某等人作为投标人,竟伙同张某、宣某共同串通投标,并使用拦截的手段迫使他人放弃参加投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
孙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张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宣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对其他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罚金40000元。对被告人的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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