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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归位”之后
www.110.com 2010-07-17 07:40

  《瞭望》文章:纳税人权利“归位”之后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意在缓解紧张的征纳矛盾,“努力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一直以来,“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纳税光荣”等理念得到广泛宣传,纳税人权利却鲜有人知晓。公告第一次将有关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进行了系统的归纳和整理,列明了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

  税收是公共财政的主要来源,也是保障公权力运行的物质基础。公民把劳动所得的一部分让渡出来之后,国家除了维持最低水平的行政开支,应主要用于筹措公共事务,为公民提供安全保障和各项公共服务。中国古话说“老百姓是衣食父母”,正形象地表述了纳税人与政府之间这种“供养与被供养”的政治伦理。因此,纳税人作为“供养人”的权利得到承认与公示、保护与加强的合理合法性也就不言而喻。

  不过,仔细阅读这一文本,可以发现该公告所明示的14项权利如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等,都只是公民在缴纳税款的过程中所拥有的程序性权利,甚至仅仅是操作性指示,而与人们所要求的对财政收入“怎么花、花哪儿”等事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等宪法性权利相去较远,未能满足公众对权利的要求。

  正是这种纳税权利与纳税义务的不对等、征纳税双方地位的不对等,使政府预、决算制度得不到很好的执行;税率、税基进行调整时,未能充分征求纳税人的意见,因而有时忽略了他们的承担意愿和承担能力;甚至在一部分政府官员意识中,税收也不再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共财政,而成为各个行政部门的“大金库”,想怎么花就怎么花。

  当然,现实中这些权利的淡漠和忽视,远不是一个部门所能解决的问题了。税收法定、税收公平以及纳税人权利的确定都需要在更高的法律层面上予以关注。比如,公民如何对税收立法拥有参与和监督权、对税收支出行使监督权,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如何行使相关的权力和对税款支出的监督权等。这应该是根绝公款消费、乱批工程、大建堂馆、铺张浪费等为公众深恶痛绝现象的途径。

  可以说,纳税人的权利上面附着的是税收的合法性、权力的合法性以及行政的合法性。因此,明确设定并保护纳税人权利是一个现代法治国家得以存续的基础,也是其继续发展的源泉。公民只有因纳税而获得当家作主之权利,才有利于真正实现和谐的征纳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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