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昨公布
记者昨日从最新一期的《政府公报》获悉,《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布全文,正式颁布实施。
《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是深圳正式以明晰的法规制度,从“权、钱、人”等方面对各级党、政“一把手”加强监督和管理,也是国内首次明文约束党、政“一把手”的权力。
而实施《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则是为了在公共安全事故发生后能快速启动问责,给市民群众一个“交代”,该问责规定详细列举了需要问责的情形,及问责方式、适用和程序。
相关专家表示,“两规”的出台是市委、市政府在对官员监督体制上的创新,是深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延续,有利于党内的廉政建设。 文/记者阮晓光
对“一把手”权力设“禁区”
《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
对“一把手”权力设“禁区”
建立制度规范“用人”
记者看到,《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20条具体规定对各级党、政“一把手”的权力进行了分解,并设定了清晰的“禁区”。特别是在把好“用人关”这个核心权力方面,该《暂行规定》建立了票决制、个人推荐实名制、个别酝酿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和工作表现档案制等制度,对其加以规范。
《暂行规定》建立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明确规定凡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裸体官员”不得担任党、政“一把手”和重要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凡考察对象在现任工作单位时间不满3年的,还应到以前工作单位进行延伸考察;考察对象在考察过程中应申报住房、投资等财产状况和配偶、子女从业及出国(境)定居等个人有关事项;有意隐瞒报告事项的,将取消其拟任用资格。
同时,《暂行规定》还明确建立党政正职选人用人失察失误问责制度和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职责离任检查制度,进一步强化党政“一把手”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的责任。
“一把手”不直管财务
为防止“一把手”的专断包办,该《暂行规定》采用否定式列举的方法,对“一把手”的权力从制度上进行制约,打破其权力的垄断。
根据《暂行规定》,在领导班子分工中,党政“一把手”不具体直管人事、财务、审批、执法等事项,由班子其他成员协助正职分管;明确党、政“一把手”不得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和违规任用干部、违反财经纪律等事项以“集体决策”的形式讨论决定,更不得个人审批决定。
发现违纪苗头要“打招呼”
按照《暂行规定》,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定期对党政正职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评价干部的依据之一。
如在发现党政“一把手”违反党纪政纪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进行警示和提醒;对信访反映其与请托人有私下交往的,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进行“打招呼”教育。
《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官员何时被问责“具体化”
6种公共管理过错要问责
在加强对党政“一把手”权力监督同时,《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问责暂行规定》)也颁布实施。
该规定首先列举了六种要问责公共管理情形,包括因工作失职引发公共安全事故;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引发公共安全事故的;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公共安全事故的等。
同时规定,如若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的,也要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形,将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设立初步问责制度
作为一种制度创新,《问责暂行规定》设立了初步问责制度,规定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公共安全责任事故后,市委市政府或区委区政府应在24小时内召开现场会,并在国务院、省作出问责决定前,作出初步问责决定。
对于发生特别重大公共安全责任事故,除了责令有关党政领导正职公开道歉外,还要对区党政领导分管副职,区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分管副职,街道党政领导正职、分管副职免职。
声音
对“一把手”加强监督和管理,重点在“权、钱、人”,从这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入手,可望有效解决党、政“一把手”长期存在的权力过于集中、个人独断专行等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市委常委、纪委书记谭国箱
这两个规定从党政“一把手”入手,是深圳行政管理体制发展和改革的一大进步。
下一步可以借鉴香港的经验,实现反腐监督的“立体化”,不仅有治,还要有防,更要形成反腐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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