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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若干问题思考(2)
www.110.com 2010-07-17 07:41

  三、行政不作为的司法救济

  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方面,在这仅述行政不作为的司法救济。

  (一)我国法律对行政不作为进行司法救济的现状

  如果不用法律来规范行政不作为,行政主体就有可能逃避法律制裁,变本加厉的为行政不作为行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更多隐蔽的伤害,对于国家而言,如此将导致国家整体执法效率低下,政府威信下降,甚至会出现直接损害国家利益的不良后果。因此,要将行政不作为纳入国家法律轨道,完善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规范,建立起相应的司法救济制度。从我国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来看,司法机关对行政不作为的监督力度明显不够,往往绝大多数行政不作为被排除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外,或者被认为起诉人不符合起诉条件而难以进入诉讼。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目前可以救济的行政不作为只限于,事实上,抽象行政不作为在实践中隐蔽性很强,对社会的危害也更大。为了消除抽象行政不作为可能产生的的危害,必须对抽象行政行为加以法律规制,给予抽象行政行为的受害人以适当的司法救济。

  (二)行政不作为的诉讼制度

  对行政不作为的诉讼制度,我们认为应该结合我国现有的诉讼制度,同时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做法,以给付诉讼为主,确认诉讼为辅,建立起我国行政不作为框架。行政不作为诉讼就是我国的履行诉讼,实际上,给付诉讼和确认诉讼作为较先进的诉讼制度在我国早已存在。只是有待理论界和实务界将其归纳,并及时吸收国外先进做法,使其更具有详实的法律依据和具体的程序规则,另外,为加强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不作为的监督,有必要尽快在我国建立起行政不作为公诉制度。法院在具体审查行政作为案件时,须从一般程序合法要件和特殊程序合法要件两方面进行。行政不作为诉讼首先要满足普通诉讼的成立要件,即一般程序合法要件。特殊程序合法要件包括诉讼对象必须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必须已经提起过申请或被告负有主动作为的职责,原告的合法权益可能因行政不作为受到侵害。

  行政机关无充分理由在法定期间内没有做出任何实体决定等六项内容。其中行政机关无充分理由在法定期间内没有做出任何实体决定是行政不作为诉讼的审查重点。法院在具体审查时,应以职权调查原则为基准,同时又必须注意不能侵犯行政自由裁量权。在案情未达到可裁判程度时,不能代替行政机关做出决定。行政不作为诉讼的举证责任,较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复杂。一方面,行政不作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在提起行政诉讼后,应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并提供行政机关否认行政不作为的理由及相关事实证据和规范文件。另一方面,不宜过多限制被告行政机关在行政不作为诉讼中的取证或补证行为。另外,行政不作为诉讼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问题的举证责任应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法院对此类案件做出的判决应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确认被告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违法;二是命令被告做成原告所申请的行政行为,或者依照法院的司法见解做出一项行政行为。

  (三)行政不作为诉讼的国家赔偿制度

  行政不作为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国家应否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呢?我国的赔偿法对此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国家对行政不作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将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推动我国的法律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在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更应该强调行政主体对法定职责的积极履行和及时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若行政主体经常怠于履行行政职责,则既不利于维护公共利益,也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赔偿法是为解决国家机关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而出台的,它应该对行政作为侵权和行政不作为侵权进行全面规范,为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救济,切实保障公民权利,以发挥其重要作用,进而实现其法律价值。行政不作为的赔偿制度是行政不作为司法救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应慎重严格规定适用条件。

  (作者单位: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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