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法 > 行政法论文 >
浅谈我国行政立法中的听证程序(2)
www.110.com 2010-07-19 13:39

 

  行政立法既有“立法性”又有“行政性”。行政立法的立法性主要体现在,行政立法本质上也是制定具有普遍性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即立法活动。在这一点上它与传统意义上的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是相同的。所以,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正如《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制定行政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这使得我们在讨论行政立法的听证程序时,同样应该考虑立法法中有关立法听证的规定。行政立法的行政性则主要体现在,它的主体是原本作为执行者的行政机关,内容是与行政管理相关的事务,与普通立法相比它更注重立法的效率并给予了行政机关相当大的裁量空间。行政立法是一种行政行为,这使得行政处罚法和中有关的听证的规定对我们讨论行政立法的听证程序同样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

  听证,是指听取意见的法律程序和制度,即国家机关在作出决定前,给予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口头或书面陈述意见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质证和辩驳的机会,以使决定公正合理。听证程序源于英美法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它的实质就是确保程序正义,以程序上的权利来保证当事人实体上的权利。听证的意义在于能够使利害关系人有效地了解情况、发表意见、陈述理由、维护权益,通过落实知情权和参与权来监督决定的作出和权力的行使,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听证程序在我国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听证的权利意识也越来越深入人心。[3]

  行政立法的特点,使得在行政立法中构建和完善听证程序有着特殊而重要的意义。这表现在:

  一方面,行政立法的“行政性”特点,使得听证程序在行政立法中要比在普通立法中更有着特别的意义。因为行政立法实质上是由于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导致的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一种不得已的权力让渡,而让比赛的参与者享有比赛规则的制定权无疑是非常危险的,同时,行政立法要更加注重效率性、专业性和裁量性。这些都要求对行政立法给予必要的控制和约束,而追求自然正义和控权精神的听证程序能够很好地促进这种需要的实现。

  另一方面,行政立法的“立法性”特点,使得听证程序在行政立法中要比在其他行政行为中更为必要和重要。其一,行政立法所涉及利益的不特定性和间接性,使得听证程序在行政立法中要比在其他行政行为中更为必要。这是因为,在中,行政主体和特定的相对人直接接触和交流,行政主体能够调查和了解具体的事实,而相对人也可以直接对行政主体表达意见、说明理由和申辩解释。并且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指向特定相对人的具体的利益,从而能够驱使相对人自觉和主动地去表达意见。而行政立法是为不特定的众多的相对人预先设立一个抽象的行为模式,只是在将来有可能会具体地影响到某个人的利益,因而,对象的不特定性使得利害关系人缺乏与行政机关直接交流的机会和途径,影响的间接性使得相对人缺乏表达意见、维护权益的自觉和热情。这使得更有必要在行政立法中建立和完善听证程序。其二,行政立法影响的时空上的广泛性和延展性,使得听证程序在行政立法中要比在其他行政行为中更为重要。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只是在具体的时间里的具体的人和事,而行政立法却在颁布之后的不特定的延续的时间内,对一个广阔的空间内的不特定的人的影响,毫无疑问,后者侵害相对人权益的的危险要深远的多。所以,通过听证程序来保证行政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和正义性,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