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了行政首长的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大大挺高行政机关首长出庭率,对行政案件的审判乃至执行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3、五审模式助推行政首长出庭
首先在庭审、执行听证前对当事人公开就“公正司法、高效司法、廉洁司法、文明司法”作出承诺,接受当事人的监督,增强法院的亲和力和信任感。其次在庭审中,重点突出“五审制”:一审主体,对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及是否超过起诉期限进行审查;二审职权,对被告的资格是否适格,是否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是否超越职权进行审查;三审程序,对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四审实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是否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五审法律适用,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参照的规章制度是否正确,是否滥用职权进行审查。通过实践,既突出行政审判庭审的特点又提高了效率,审判层次分明,杜绝冗长杂乱,让出庭应诉行政首长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审判活动中处于平等的地位,平等地明辨是非,面对面地倾听被管理者的心声,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体现出政府从“官本位”到“民本位”的转变,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放下官架子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案结事了,促进官民和谐。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案件的协调和判决的执行,让行政机关崇尚法律、尊重司法权,虚心接受法律和人民法院的监督,是法治权威得到尊重的体现。让行政相对人了解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不再缠访缠诉。
四、小结
由于苏北地区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各地城建类行政案件均位居各类行政案件之首。推行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对于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行政机关提高执法水平,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目前宿迁、苏州、南通、盐城、镇江、徐州、淮安等市已实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表示,江苏将进一步推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
但是,解决行政诉讼的现实困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共同努力,按照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仍需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来逐步解决。(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刘志惠)
- 上一篇:浅谈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起算
- 下一篇: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
相关文章
- ·冷静应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 ·论行政首长不出庭应诉的弊端和出庭应诉的意义
-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
- ·浅析行政征用补偿制度
- ·浅析如何完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 ·浅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
- ·浅析我国行政诉讼和解制度
- ·浅析行政不作为的问责制度
- ·浅析如何完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 ·浅析行政征用补偿制度
- ·安徽省高院拟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 ·“民告官”,行政首长应亲自出庭应诉
- ·浅析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及相关规范制度
- ·浅析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及相关规范制度
- ·浅析行政征用补偿制度
- ·四川知识产权局制发《行政应诉制度》等制度
- ·浅析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 ·浅析我国企业经济性裁员法律制度
- ·浅析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 ·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