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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撤销自身所作行政行为的控制问题思考(3)
www.110.com 2010-07-19 13:39

  「注释」

  作者简介:刘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文原载于《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曾获武汉市第五次法学优秀成果三等奖

  [1]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67页。

  [2]参见胡建淼:《比较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1~162页。

  [4]参见杨解君、温晋锋:《行政救济法》,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8页。

  [3]同上,第342页。

  [5]在日本,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具有可变更力,只有经准司法争讼程序进行的行政行为才具有不可变更力,无特别规定,行政厅不得依职权予以撤销和变更。参见[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8~124页。

  [6]参见张尚族鸟:《中国行政法学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3~164页。

  [7]参见[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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